美国企业|美国贸易政策:损人害己的瞎折腾(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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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中美贸易的沈倩律师告诉谭主:
“从预测与分析的角度出发,美国企业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有一定胜率 。”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谭主梳理了他们的诉讼书,发现了几个共同的诉讼理由:
说的最多的一个关键词,是12个月 。
汽车配件企业达纳在诉状中说:
按照美国《1974贸易法》第304节,如果美国要对调查对象采取措施,必须要在发起调查的12个月之内进行 。
2017年8月18日,美方开启对华301调查,成为“贸易战”的前奏 。
且不说美国根本无权对中国发起调查 。
即便调查,按照美国自己的逻辑,美国对华加征关税的“清单3”和“清单4”都是在2018年9月之后才做出,均已经超过12个月的期限 。
美国政府,超越法定权限,打了自己的脸 。
对于这种超限行为,特斯拉的诉讼书还给了三个词形容:
武断、任意、滥用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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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句无厘头的吐槽,而是摘选自另一则美国法律的原文 。
在美国《行政程序法》当中,有一句相同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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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指向了美国加征关税的另一个违法依据 。
美国《行政程序法》第706节规定:
当法院认定政府机构的行为“武断、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标准”或者“未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时,有权判定该行为违法 。
按照美国的说辞,对中国启动301调查的理由是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 。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制定的清单1和清单2——共计500亿美元清单的中国商品,正是在301调查报告后针对中国知识产权实践提出的 。
然而,加征“清单3”和“清单4”的理由,完全与中国知识产权实践无关 。
“清单3”针对的是中国对于进口自美国商品的加征关税反制行为,“清单4”制定的原因是中国未从美国进口足够的商品 。
蔡开明律师告诉谭主,在美国企业看来,“清单3”和“清单4”加征关税的理由并非启动301调查时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原因 。
因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加征第三轮、第四轮关税的行为“武断”且“反复无常”,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
在宣扬法制的美国,政府机构和政客的种种行为公然违反白纸黑字的自家法律条文 。
说白了,美国制定的许多法律条文都是为了满足某些利益团体的政治目的而准备的冠冕堂皇的说辞 。
当形势发生变化,在实际应用中不再那么“顺手”时,甚至连自己曾经信誓旦旦的说辞都可以公然抛弃,对于牺牲国内其他人的利益也毫不在意 。
如此出尔反尔的“法制”连美国人自己都看不下去了,最终引起美国内部的反目 。
【美国企业|美国贸易政策:损人害己的瞎折腾】这次美国3000多家企业家已经站了出来,明天又会有谁呢?
【编辑: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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