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二 )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 。
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 , 其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 , 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 , 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 , 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 , 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 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
保险机构出现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等重大突发事件或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情形的 , 应当于相关事项发生变动后的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 并进行公开披露 。 重大事项未解决、投资管理能力暂不能符合能力标准的 , 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
五、《通知》印发后 , 已取得备案的保险机构应当如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为全面做好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工作衔接 , 推动相关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实现平稳、平滑过渡 , 《通知》明确已经取得能力备案的保险机构 , 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投资管理业务 , 同时要求其按《通知》规定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 。 已备案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次(即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 。 逾期未披露 , 不得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
此外 , 由于《通知》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整合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 对于此前已获得基础设施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 在完成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发行债权投资计划产品 , 但产品投向仅限于原有备案能力允许的范围 。 《通知》发布前已发行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的 , 在完成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
六、《通知》印发后 , 银保监会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是银保监会深化“放管服”改革 ,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 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 。 《通知》印发后 , 银保监会将通过压实机构责任、加强监管检查、发挥监督合力等方式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一是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 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 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活动必须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 。 《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 , 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 , 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 , 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 。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力量 。 银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建立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统 , 制定了各类投资管理能力的信息披露及自评估报告模板 , 推进实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涉及的组织结构、风险责任人、人员团队信息、制度及系统建设等披露要点的标准化 , 推动保险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 同时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也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纳入行业自律管理 , 一方面通过定期开展培训、发布通报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另一方面及时听取市场机构意见建议 , 不断优化完善信息披露系统建设 。
三是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 银保监会将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 , 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力度 , 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 , 对于违规机构和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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