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开盛律师|该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二 )


但是 ,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中仅是阻碍或否定股权变动的因素 , 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 不能因为未能成功发生物权变动 , 就否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
据此 , 法院认定王某强、赵某宏与刘某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 因原告张某侠主张优先购买权 , 致使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不能 , 受让人刘某林将来可以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 并追究王某强、赵某宏的合同违约责任 。
【胡开盛律师|该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知识 , 作者已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 , 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 有任何的问题或建议 , 请直接留言!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