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拒绝履行捐赠义务引发“诈捐门”:爱心捐赠能撤回吗( 二 )
以捐赠名义谋取私利的“诈捐”行为 , 因其消费了公众的信任 , 败坏了社会风气 , 法律对此予以零容忍 。 只有严格落实民法典和慈善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 才能进一步发挥慈善捐赠对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 促进慈善事业良性发展 。
(采访人员王金虎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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