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困在系统里”的劳动者,该如何保护


近日 , 外卖骑手的工作方式、时间、路线、评价等被平台的算法所控制 , 骑手因此被“困在系统里”的问题备受关注 。 从根本上说 , 算法及系统本身只是一套工作流程 , 其与工业化流水线上工作流程的差异只在于后者是物质的、可见的 , 而算法构建的系统是数字的、不可见的 。 数字时代改变的是生产组织方式 , 以及由此引发的工作时间的灵活与碎片化;工作场所的扩散化 , 工作地点不限于固定的工位 , 而由数字网络放大于整个城市、国家 , 甚至世界;消费者从对生产结果的获取到对生产过程管理的参与 。 这些不变与变意味着 , 解决数字时代因劳动用工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制度目标不会变化 , 但解决问题的方案应随着生产方式的革新而不断创新 。 在数字时代互联互通、社会各系统相互影响更加密切的背景下 , 应从系统治理的角度解决劳动者保护问题 。
互联网“困在系统里”的劳动者,该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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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CFP
应先从市场、消费者和技术的角度解决源头问题 。 据此而言 , 首先 , 平台通过算法或系统强化用工管理的措施 , 其目标在于增加平台服务和产品竞争力 , 扩大市场份额 。 因此 , 平台之间有序合理的竞争秩序 , 是具有源头意义的 。 而推进有序合理竞争秩序的形成 , 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所作为 。 其次 , 系统总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为导向而不断强化劳动用工管理 。 因此 , 消费者作为服务的接受者和管理参与者也应以更理性平和的心态对待平台劳动者 。 消费者的高标准 , 甚至苛刻要求只会导致算法提高劳动管理要求 。 消费者协会以及媒体等应加强对消费者的积极引导 。 再次 , 应进一步优化算法或系统并对其进行规范 。 算法或系统本身只是工具 , 也代表着更先进生产力的工具 。 但作为一种工具 , 为了更好地发挥系统和算法在配置人力资源时的积极作用 , 一方面 , 平台应不断优化算法 , 让其更充分地利用信息优势 , 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 , 助力平台劳动者以更快捷、更合理、更省时省力的方式完成服务和工作 。 另一方面 , 应加强对算法在收集信息等方面的监管 , 防止系统过度收集相关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信息 , 工信部门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 在民法典丰富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保护之后 , 司法机关在裁判实践中也应结合平台用工的实际 , 积极适用上述规则维护劳动者、消费者等的人格利益 。
在解决上述源头性问题的基础上 , 劳动法律也应针对数字时代用工方式的新变化进行完善和革新 。 首先 , 应建立符合平台用工特色的劳动基准 。 技术带来的问题应进一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 。 以工时为例 , 通过算法和系统其实可以很好地计算每个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间长度;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也可以计算平台劳动者在不同平台累计工作的时间;系统可以设置最长累计工作时间 。 在符合平台用工特点的劳动基准法完善的基础上 , 劳动监察机构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保护平台从业者权益的功能 。 其次 , 应完善劳动定额标准 。 没有劳动定额标准的灵活用工只会导致劳动者之间的恶性竞争 。 目前的状况是 , 用工者在不断通过算法强化用工管理 , 却没有通过算法来确定劳动定额标准 。 骑手被困在系统里 , 最直接的原因是没有标准的无限度自我竞争 。 产业工会、地方工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等应在完善平台劳动定额管理方面发挥作用 。 此外 , 工会组织形式也应根据平台用工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 过去几年 , 工会已根据业态发展变化推动八大群体入会 , 并通过网上工会建设等不断优化数字时代的入会和服务方式 。 在新群体入会后 , 需要进一步探索新的服务与维权路径 。
总而言之 , “系统”带来的问题 , 需要用系统的思维来解决 。 市场、技术、劳动法律制度共同作用 , 平台、市场监管、人社、工会等部门协同发力 , 才能在根本上消除“系统”困局 。 这不仅是当下应对平台劳动者所存在社会问题应有的思路 , 也是数字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关注的发展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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