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图书馆等(需要安静氛围的)场所如因自身持续咳嗽(或其他因素)干扰到他人,是不是仍有权利留在该场所

谢 @Anthony Alder 弟弟邀~~弟弟你才是top法学高材生吧,为什么邀我这种外行答法理问题……?_(:_」∠)_正经答题:这种情况属于民法上的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互相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通常,如果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不侵犯相邻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则他需要:1)取得对方同意或法律明确规定允许;2)采用损害最小的方案;3)给予合适的补偿。否则,一般就按照侵权处理,即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学校将图书馆、自习室等不动产的使用权平等地提供给每位学生,学生在行使自己使用这些场所的权利时,也必须注意尊重其他学生正常使用的权利。由于法律法规对使用图书馆和自习室的相邻关系没有规定,所以参考校规中对图书馆和自习室使用的规定。通常校规会规定在图书馆和自习室中要保持安静,所以可视为学生在图书馆自习室中享有安静的权利,不停咳嗽打扰别人是侵犯了其他学生正常使用的权利。而一般图书馆和自习室并没有禁止病人入内的相关规定,所以学生本来就不享有在该场所不接触病人的权利,单纯生病的话不构成侵权。水平有限,仅作参考。如有错误,欢迎指正。(′?_?`)
■网友的回复
有权无权要看图书馆管理秩序对安静的标准,个人无权要求他走。你对图书馆的使用权并非是你对这一个座位的使用权,图书馆需要安静是出于管理的需要,我们坐在图书馆里看书,也绝非是针对一个个的座位划定了使用权,有座位只是图书馆提供了这一服务,对单独一个座位并没有达成任何的合意。即使是考虑到占有,可是相邻关系怎么也不能让别人丧失所有权吧,所以通过相邻关系让人家走也不合适吧,考虑到我国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强制拍卖制度,如果管理人员不赶人,人家是可以一直坐着的。换个说法对面脚臭熏你,要么自己塞鼻孔,要么给人喷香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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