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斯伯格|金斯伯格 一个值得被永远记住的性别平权运动者
金斯伯格的传奇不止于“网红”
文/郭烁
发于2020.9.28总第966期《中国新闻周刊》
2017年的一天下午,我终于把奥康纳和金斯伯格的合传《温柔的正义》(Sisters in Law)校对完毕发还给编辑,在康奈尔大学著名的大斜坡(The Great Slope)上漫步,看着远处的五指湖,就在想当年胡适和韦莲司在这里时是什么样子,金斯伯格和马丁在这里时又是如何 。
后来,我开车穿过奥巴尼去波士顿参观哈佛,跑去位于曼哈顿116街的哥大,尤其是路过新泽西的罗格斯大学,如果再加上俄克拉荷马的希尔堡,那几乎就是鲁斯·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这个神奇女性一生中的全部重要时点了 。
金斯伯格去世以后,中文社交网站上对她的描绘或者人云亦云,或者将聚光灯指向她最后十年的“博出位”举动以及她的爱情生活,而对她50年以来,在性别平权方面的成就不求甚解,只是将对她的纪念“饭圈化”,那是一种悲哀,甚至是对她这一生为之奉献的事业的亵渎 。
金斯伯格之所以成为金斯伯格,是因为她是一个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法学家,一个在历史洪流中值得被永远记住的性别平权运动者 。
开创性的种族平等到性别平权
自上个世纪50年代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领导“正当程序革命”以降,虽然最高法院在多个平权领域硕果累累,但其应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司法逻辑中,从来对“平等保护”的理解都最多限于种族歧视,而拒绝扩展到性别歧视这个层次 。而金斯伯格几乎以一己之力彻底扭转了这一局面,在相对保守的伯格法院主持下,“正当程序、平等保护”的外延延伸到了性别领域 。
我无法特别恰切地描述这个“延伸”的当代意义以及在当时惊雷般的社会效果 。因为在这之前,女性的社会分工有着从宗教到社会心理的多重意味 。当时“男女不同才表现出对女性的尊重”简直是社会共识 。
例如在里程碑式判决弗朗蒂罗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下判:美国军方给予军人家庭成员的利益不得因性别而有所不同 。当时军队的律师振振有词说,女性怎么能和少数族裔相提并论?女性数量和男性基本持平 。这是金斯伯格在最高法院的第一次口头辩论,听过她说话的人都知道,她不是口若悬河、雄辩滔滔的那类律师,而是坚定却娓娓道来的那种 。在这次12分钟的答辩中,金斯伯格条分缕析,就人数多少问题大体是这么回答的:少数不少数不重要,弱不弱势才重要 。女性1920年才有投票权,在社会就业、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处于被歧视地位,一个明显弱势于男性的地位 。基于性别的歧视当然应该适用严格的审查标准,适用联邦宪法第五、第十四修正案实现男女平权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责任 。
最终,金斯伯格方以8:1赢得了该案(布伦南法官执笔多数决,唯一投反对票的是未来的伦奎斯特首席) 。
为什么在提起平权的问题上,我不愿意说金斯伯格是“女权主义者”,稍微了解一下她这几十年做的,就会看到性别平权的问题,绝不单单限于女性 。最经典的案子,就是1975年判决的维森菲尔德案 。
维森菲尔德的妻子波拉特切克在孩子分娩的时候去世了,留下维森菲尔德一人抚养孩子 。根据当时的社会保障法,只有寡妇能领社会救济,男的不行 。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牵头以满票裁决的方式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金斯伯格作为代理律师声名大振 。
另外比如在里德诉里德案中,她提交了长达88页的摘要(金斯伯格并非本案代理律师,只是提供了这个摘要),其中概述了现有法律中压迫女性的几乎所有方式,在法律史上被称为“祖母摘要”(grandmother brief)——女权主义律师多年来一直以此为依据 。
1996年,一位高中女生想要就读弗吉尼亚军事学院(VMI),但被校方以只招男生的原因拒绝 。她因此提起了对弗吉尼亚州的诉讼,认为此招生规则违背了宪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
这是金斯伯格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职以来,接手的第一起关于女性权益的案件 。案件获胜了,金斯伯格明白,“任何看起来像是对女性的特别优待,最终都会反过来限制她们 。”
性少数群体的偶像
为什么金斯伯格在全球都被LGBT运动或者说性少数者封为偶像?自1996年开始以2015年为终,金斯伯格在法律层面,有意与无意之间地开启、推动、完成了一系列对于性少数者的非歧视化、权利平等化或者说正当化的重要判决 。
1996年的Romer v. Evans案中,金斯伯格持多数方(6:3)裁定科罗拉多州宪法修正案二,即关于废止保护性少数群体的法案违宪 。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一案中,裁定在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下,性少数群体的自愿行为不受州政府干涉 。是的,这个案子又是6:3票数下判的;少数方同样为伦奎斯特首席、斯卡利亚和托马斯联席大法官,从这里也能看得出来为何金斯伯格去世后,保守派和自由派对下一个大法官的人选都格外紧张,因为他们的意识形态倾向确实极为重要 。在2013年U.S. v. Windsor一案中(5:4)否决了1996年《联邦保卫婚姻法》(DOMA)中关键条款的效力,即认为该法将“婚姻”一词定义为“一男一女之间的合法婚姻”无效 。
直至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后,推动完成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 。值得特别提及的是,就司法逻辑而言,金斯伯格在该案中对于保守派质疑的反驳相当睿智 。这里只举一例:保守派的重要立论即为婚姻和生育的关系,金斯伯格反驳说,那么当一个妇女到达不能生孩子的年龄时,是否婚姻就不受保护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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