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链|八部门: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 二 )


意见提出 , 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
一是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 。 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 , 加快推广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 , 明确各类平台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 , 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 , 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 。
二是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 。 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 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 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 ,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 , 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 。
意见明确 , 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
一是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规则 。 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具体特征 , 对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 。 在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 , 银行在审查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时 , 可侧重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 。
二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 。 加快实施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 , 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 。 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与债券交叉信息披露机制 , 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 , 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 , 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
意见提到 , 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
一是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 。 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 , 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 , 充分利用现有平台 , 加强对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 。 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 , 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
二是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 。 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 , 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 , 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 , 增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 , 强化操作制度的执行力 。
三是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 。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 , 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 。 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 , 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 , 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
四是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 。 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 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 , 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 。
意见要求 , 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 。
一是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 。 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 , 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 ,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 , 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 , 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 , 审慎提供新增融资 。
二是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 。 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 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 , 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 。 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 , 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 。
【产业链|八部门: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三是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 。 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 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 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 , 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 , 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 , 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 。 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 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 。 (中新经纬APP)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