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声明公证 继承父亲手机号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采访人员董景娅通讯员董帅)近日 , 漯河市天汇公证处办理了该市首例手机号码使用权变更声明公证 。
漯河市民何女士的父亲生前经营一家公司 。 父亲去世后 , 为方便维持生意 , 也为了纪念父亲 , 何女士继续使用父亲的手机号 。 最近 , 何女士手机丢了 。 补办手机卡时 , 她被告知 , 须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 否则不能办理过户 。
无奈之下 , 何女士来到漯河市天汇公证处寻求帮助 。 手机号码继承公证属于新的公证类型 , 漯河市天汇公证处工作人员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资料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 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 。 既然是个人财产 , 手机号码使用权理应可以继承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 , 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 , 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 。
所以 , 手机号码属于动产 , 是一种虚拟的个人财产 , 可以继承 。 但是 , 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不包括虚拟财产 , 不宜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的方式来解决何女士的问题 。
【继承公证|声明公证 继承父亲手机号】公证员与通信公司联系沟通后 , 决定为何女士父亲的所有健在的继承人共同办理一份声明公证 , 声明所有健在的继承人一致同意此号码由何女士使用 。 目前 , 何女士已凭公证处为其出具的公证书 , 顺利地将父亲生前的手机号码变更到自己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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