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法律制定时总假定每个人都知道那些条文(这种假定明明是不成立的)

1、每个人都知道的时间点并不是“制定时”,而是“颁布后”。即法律向社会公开之后,才推定具备知道的基础。
2、一部法律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公开,才能使“每个人都知道”。
即要存在一个普通人在客观上能够通过无障碍的渠道可以获知法律的具体内容。
所以我们通常所举的“一个大兴安岭深处与世隔绝的猎人”,并不具备“知道每一部法律”的客观条件,当然也不能作出这样的推定。
3、不是“假定”每个人都知道,而是“推定”。假定是一种客观事实上的假设,而法律上只有“是”与“否”两种状态,并无假设。
法律上的推定,是不管客观事实中是否知道,在法律上,都认为他已经“知道”。
4、一部法律的“推定全知”,与法律本身的级别、它的专业性,内容的反常识性,以及公开方式,甚至包括上面说的受众的具体职业等内容相关,并不能简单得出“是法律则推定全知”的结论。
比如北京市的一份地方规定,上海市民就未必知道;
比如一个教古文的老师,也未必知道“6-苄基腺嘌呤”是法律禁止的食品添加剂。
5、“推定知道法律”,需要结合法律本身的位阶,条文内容与普通人的生活、知识、阅历的贴近程度,法律与普世道德是否矛盾,判断对象自身的职业、文化、阅历等等各种因素来综合判断的。
简单的“法律已制定”这个单一的条件,不足以得出“全民皆知”的结论。
■网友的回复
法一经公布实施就视为所有人都已明知法的内容含义,这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否则任何人都以不知道有某法为理由拒绝守法,还要法律做甚?
■网友的回复
我觉得是信息成本分担问题。发布法律,国家信息成本更低,但学习了解知晓法律,个体的信息成本更低。一个极端,国家承担所有成本,这样会导致个体以不知法为由拒绝适应法律,且这个过程是逆向淘汰的,最终法律秩序必然全面崩溃。另一个极端就是个体承担所有成本,这样即便不考虑国家隐匿法律信息的情形,每个个体单独去了解法规内容的信息成本累加,也是非常高的,国家统一发布可以形成规模效应。
所以,国家负责统一发布法律,承担这一部分信息成本,公民负责了解知晓法律的信息成本。也就是所谓假定每个人知晓法律,以这个假定,激励你了解法律,同时杜绝前述逆向淘汰的出现。符合让成本更低一方承担信息成本的经济原理。
■网友的回复
有那条法律是根据你知不知道这条法律来定罪的吗?没有。
那有那条法律是是根据你知不知道来量刑的?有。
那不知道的人判得重还是知道的人判得重?当然是知道的人。因为知法犯法。
由此可知,法律制定是假定每个人都不知道条文。知道得越清楚越详细,性质就越恶劣,判得就越重。累犯就更不用说了。
■网友的回复
再怎么解释,这确实也是无可填补的鸿沟。
就像从哲学上你永远无法根本证明两个事物有因果关系一样。
自然犯可以说是道德自觉使然,法定犯难以自圆其说。
即使用了可预见性来修正,也没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诉讼法规定,法律文书中有些必须送到手里,不重要的则可以公告送达,实际上大家心里都明白公告根本没有送达效果,只是走个过场,没有办法的办法。
【为啥法律制定时总假定每个人都知道那些条文(这种假定明明是不成立的)】 这也是我时常感到悲哀的事情,法律举着正义的大旗,但是往往只能实现公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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