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鲍毓明案,看法治中国

2020年4月以来 , 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和关注 , 舆论声音很大 , 案件涉及的两个人身上早已被贴上各自的标签 , 一个是思虑周全的加害者 , 一个是寄人篱下的多年受害者 , 追光灯下 , 给司法系统的案件调查与审判施加了很大压力 。调查过程依法依规: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 , 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 对韩某某指控鲍某某性侵和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 , 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 。 调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依法讯问、询问当事人 , 走访相关证人 , 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 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 。 2020年6月以来 , 联合督导组又对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查 , 确保有关事实已经查清 。调查结果与大众设想结果有一定出入 , 却尊重客观事实 , 更显客观公正:其一 , 综合查证情况 , 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 , 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 ,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 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其二 , 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 , 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 , 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 , 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 , 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 其三 , 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 , 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 情节严重 , 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 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 。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由此可见 ,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我们的法治中国 , 以客观事实为唯一准绳 , 不被舆论流传的故事所蒙骗 , 不被身份地位所绑架 , 也不放过任何一个投机取巧的漏网之鱼 。作为纪检监察的一份子 , 我们工作当中应当秉承这一客观公正的精神 , 依法依规依据依流程办事 , 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被调查者负责 , 为法治中国这座大厦垒好固坚自己这一块砖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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