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云南一9岁男孩辍学只为帮父亲报仇,17年坚持追凶,最终将凶手缉拿归案( 四 )


没有办法 , 为了尽快抓到张某奇 , 向明钱当天便将其获得的张某奇的照片传给镇雄警方 , 镇雄警方连夜给张某奇进行了网上通缉;被网上通缉之后 , 南安警方用了不到10分钟的时间便将张某奇抓获归案 。 随后 , 张某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
根据向明钱提供的2018年10月10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 , 该院认为 , 被告人张某奇在与向文志扭打过程中将向文志杀死的行为 ,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应依法处罚 。 该院同时认为 , 被告人张某奇与被害人向文志因孩子发生矛盾 , 向文志及家人到张某奇家再次引发两家大人争吵 , 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张某奇到案后 ,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具有坦白情节;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经济损失 , 对张某奇可从轻处罚 。 最终 , 该院判决张某奇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张家|云南一9岁男孩辍学只为帮父亲报仇,17年坚持追凶,最终将凶手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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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向明钱认为 , 行凶者并非张某奇一人 , 张家在场的另外4人都难脱干系 。 因为父亲身体很好 , 张某奇一个人不可能在短短时间内重创父亲18处伤口 。 而且 , 这些伤口分布在心脏、脖子、小腿、小肚子、手上等各个部位 。
从保存下来的父亲当日所穿衣服上的创口来看 , 向明钱推断 , 作案凶器应该有匕首、石匠用的撬石头的工具(张家有人做石匠) , 以及一种说不出名堂的凶器 。 但由于事发当晚警方并未到达现场勘查 , 事后也没有提取作案凶器 , 向明钱无法确证其推测是否正确 。 但他认为 , 当晚杀死其父亲的人 , 肯定并不止张某奇一人 。
向明钱在福建南安追查到张某奇时从南安警方处获悉 , 张某奇在外逃期间一直使用其兄张某武的二代身份证 , 且实用时间长达10年之久 。 在张某奇外逃期间 , 张某武分别于2006年9月24日和2017年7月18日分两次办理了两张二代身份证 。
向明钱认为 , 其中一张必定是张某武为张某奇办理的 。 因而 , 他要求追究张某武的包庇罪 。 此外 , 张某奇大嫂在其逃亡到南安时收留他 , 并为其介绍工作、爱人等 , 也应追究其包庇罪 。 但当其将此要求向警方提出后 , 对方回复他应该由福建警方处理 , 云南警方无此权限 。
对致人轻伤者警方17年未采取措施 , 超过诉讼时效检方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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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明不起诉决定书)
向明钱说 , 张某奇被押回镇雄县一个多月后 , 其兄张某明也被警方抓捕归案 。 案发时 , 张某明将向明钱的姐夫王建祥背部砍伤 ,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 但警方一直并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 。
但此次到案 , 移送到昭通市检察院后 , 向明钱接到通知 , 让其签订立案告知书 。 但签订过立案告知书后 , 就有老乡对他说 , 张某明已被释放 。 向明钱询问自己的律师 , 律师表示并没有后受到张某明被释放的任何信息 。 后来他们得知 , 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 , 张某明被检方不予起诉 。 他们对此提出了申诉 。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 , 犯罪嫌疑人张某明与受害人王健祥在扭打过程中 , 用菜刀砍伤王建祥背部致其轻伤 , 该行为触犯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但张某明在案发后并未逃跑并被派出所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 此后一直在家致17年后于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 。
根据刑法第87条和234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 , 追诉期限应为5年 , 故案发17年后已过追诉期限 。 且该案也不存在刑法第88条所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 根据刑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 , 此类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 , 已经追究的应当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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