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之声|广西一男子喝酒后死亡,8名同饮者赔1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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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广西玉林容县浪水镇白饭村某小卖部里 , 9位外地打工回乡的同村好友 , 聚餐喝酒 , 诉说昨天的工作得失 , 畅谈未来人生理想 。 大家越喝越有“状态” , 喝了本地白酒、支装白酒 , 还从小卖部买了啤酒 。 李某某是酒界“瘾君子” , 父亲眼中的“烂饮儿” , 自然是喝多了 。 次日凌晨3时许 , 酒局散罢 , 各自回家 。 但是李某某已酒醉 , 走不了路 , 独自一人留在小卖部休息 。 当时一起喝酒的人 , 有人打电话通知了李某某的父亲 , 称李某某已酒醉让其留意李某某 , 随后离开 。
早上八点 , 小卖部老板娘到铺面开门 , 见李某某睡在椅子上 , 叫又叫不醒 , 紧接着请来张某某帮忙叫醒 。 张某某到来一看 , 发现李某某已没有生命迹象 。 小卖部老板当即报警 。 白饭村值班干部很快到了现场维持秩序 , 安抚家属;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 维持现场秩序 , 调查事实证据 , 并通知了法医 。
经法医鉴定 , 李某某是酒醉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而死 , 排除他杀 。
【容县之声|广西一男子喝酒后死亡,8名同饮者赔14.7万!】
事后 , 死者李某某的父母认为聚餐的共同组织、参与者 , 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的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 , 应当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要求其他8名同饮者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
但这8名同饮者认为李某某的父母要求赔偿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太高 , 且不能由他们承担全部责任 , 遂向浪水镇白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调解员努力安抚死者家属 , 深入了解情况 , 综合分析案情 , 参考 “广西普法网”等刊登的类似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 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 , 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 , 同时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阻、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 。
本案中 , 李某某等共9人聚餐喝酒至深夜 , 在李某某已严重醉酒的情况下 , 其他8名同饮者虽然电话通知其父亲留意李某某已酒醉 , 尽到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 , 但酒局散罢 , 各自回家 , 放任李某某独自一人留在小卖部休息 , 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
综合考虑李某某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喝酒者的过错程度 , 最终 , 矛盾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其他8名同饮者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47000元(壹拾肆万柒仟元)给李某某父母 , 同时承担李某某的丧葬费用;李某某父母收到款项后 , 不能以同种理由追究其他8名同饮者责任 。
针对以上案例 , 提醒各位聚餐者 , 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 , 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 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 , 也是法定义务 。 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 , 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 , 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 , 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联系家属、送医就诊等 , 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 , 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 , 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
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 , 一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 , 未尽注意义务的 , 应该酌情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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