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但并不一律撤销


 
【民法典|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但并不一律撤销】【案情简介】王某(女 , 18岁)及张某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 , 并在一起共同生活 , 后王某持虚报年龄的婚姻状况证明 , 在民政局办理了与张某的结婚登记 , 后双方仍继续共同生活 , 期间生育有2个子女 。 2011年王某以民政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 , 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
民法典|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但并不一律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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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热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生平律师分析认为:
民政局对王某与张某结婚申请进行审查时 , 未按当时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 要求当事人提交双方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 且对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未进行合理审查 , 导致未能发现王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 , 亦未能发现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中记载的王某出生日期不真实 。 民政局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作出准予登记的行政行为并颁发结婚证 , 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
根据查明事实 , 王某及张某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 , 并共同生活 。 登记结婚后双方仍继续共同生活 , 期间生育有2个子女 , 可见双方结婚意愿真实 。 申请结婚登记时 , 王某虽未达法定婚龄 , 但该情形早在其达到法定婚龄时消失 , 该情形消失后双方婚姻已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 , 结婚登记时王某未达法定婚龄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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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唐中明
主编:罗再芳
审核: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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