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对住房租赁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 七 )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 , 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 。
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 , 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
第三十七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 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 , 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 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
第三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 , 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 , 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
第三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 , 承担住房租赁的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工作 。
房产管理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住房租赁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行为负责监督 ,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备案 。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
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 应当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 不得发布位置、面积等与实际不符 , 价格、用途等与委托事项不符 ,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租的住房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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