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14)


文件目的本就不矛盾 。
从税法文件规定、税收基本原则 , 以及立法目的来看 , 异地预缴的增值税都
应能混合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 而不必按项目一一对应 。
因此 , 预缴增值税款在抵缴时 , 基本都采用了不区分计税方法和项目 , 相互
综合抵减的办法 。 应该说 , 这样的处理在实务中是可行的 , 也是普遍采用的 , 也
得到地方税务的官方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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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3. 以下是地方上的税务规定与答复
(1)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
(三)预缴税款的抵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
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 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 抵减不完的 ,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 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
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可以在不同项目间抵缴 , 不需要区分简易计
税和一般计税缴纳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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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8.29)26.
既有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外出经营的建筑项目 , 按
照不同预征率或征收率预缴的税额 , 在纳税申报时是分开抵减的吗?
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的税额可以用于抵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么

答:预缴的税款统一带入主表的27行 , 不会分开抵减 , 一般计
税方法预缴的税额可以用于抵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 可以不
区分不同计税项目进行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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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六、预缴填报
1. 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
机关预缴税款时 , 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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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申报
预缴增值税之后 , 凭完税凭证由公司总部及时据实在最近一期
申报期内 ,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第2列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减的预缴税款 , 应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24栏「本月数」 , 第28栏「本月数」 , 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列资料(四)》第3栏第4列金额 , 三者的孰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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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二规定 , 销售建筑服务
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 ,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3行填写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的已缴纳的税款 , 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 , 不足抵减部分结
转下期继续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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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预缴增值税之后 , 凭完税凭证由公司总部及时据实在最近一期
申报期内 ,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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