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热搜、告强奸又道歉,梁颖构成诬告陷害罪吗
沸沸扬扬多日的罗冠军梁颖事件宣告反转 , 让众多网友始料不及 。9月5日晚 , 梁颖委托律师发布一则声明 , 声明表示 , 罗冠军并没有强奸自己 , 是因她本人对强奸罪法律定义的认知出现偏差 , 才会在网上冤枉罗冠军 。 梁颖同时向公众和罗冠军及其家人道歉 。当初 , 梁颖可是花费大量金钱购买热搜 , 通过网络渠道曝光罗冠军对她进行了强奸 , 并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援助 。 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报案行为 ,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据此应该立案侦查 。 但如今又声明未被强奸 , 这势必会给司法机关调查案件事实带来严重阻碍 。强奸是最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 , 起刑点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 。 基于强奸案的严重性 , 司法机关对于强奸案件的处理往往十分果断 , 只要有人报案 , 公安机关都会第一时间传唤当事人 。因为强奸犯罪发生在嫌疑人和被害妇女之间 , 犯罪场所通常较为隐蔽 , 故而当事人的口供常常是警方判断案件是否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 。 因此 , 如果没有强奸事实 , 女方声称自己被强奸 , 那就很可能让被控告人处于要遭受刑事调查的危险境地 , 从而侵犯被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 为此 , 刑法规定了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 , 诬告陷害罪 , 是指捏造事实 , 作虚假告发 , 意图陷害他人 ,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 诬告陷害罪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 而且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如果强奸案中的女方在举报后又反悔 , 改口称系自愿发生性行为 , 且与男方口供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 足以导致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 那女方之前的控告强奸行为 , 就涉嫌诬告陷害罪 。虽然刑法同时规定 , 不是有意诬陷 , 而是错告 , 或者检举失实的 , 不构成诬告陷害 。 但从媒体介绍来看 , 梁颖花钱购买热搜 , 通过网络渠道曝光罗冠军对她进行了强奸 , 还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援助 。 这说明梁颖的网络控告行为是有意为之 。 至于她又委托律师声明其本人“对强奸罪法律定义的认知出现偏差” , 这同样说不过去 , 正常情况下 , 一名成年女性对于何谓强奸行为的理解一般不会发生认识错误 。由于强奸是公诉案件 , 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立案 , 则不能因为作为受害人的女方改变口供就可以撤案 。 若女方随意改变口供 , 还可能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 这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 , 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 , 甚至夫妻之间的强奸案也不鲜见 。 事实上 , 强奸案件大多属于“约会强奸”、“熟人强奸”的类型 。 但无论是强奸案 , 还是诬告陷害或者包庇案件 , 都属于公诉案件 , 不能因为女方说搞错了就可以当做没有发生 , 也不能因为男方发表声明就可以“放弃所有刑事控告” 。 对这样一起引起网络热议的事件 , 无论当事人基于何种动机 , 既然涉嫌犯罪问题 , 公安机关就应该查明真相 , 并予以公告 。在这起事件中 , 当事双方都必须明确自己所作所为的法律责任 , 决不是发个声明就能免责的 , 网络也是法治之地 。 而广大网友也不能围着当事双方的网络言论转 , 不明不白地消费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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