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少年抢劫杀人疑案:多名亲属被警方抓走( 二 )

河南三少年抢劫杀人疑案:多名亲属被警方抓走
证人王某某描述案发现场情况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王健 图而据郭招招等三人介绍 , 他们被抓后 , 警方没有组织过证人对他们三人进行辨认 。 2020年9月2日 , 证人王某某告诉澎湃新闻 , 他那几年至少做过三十多次笔录 , 后来实在“烦的不行” , 就说判断不出嫌犯年龄 , 实际我一见他们三个就知道案子不是他们三个小孩干的 。被指“降格”审判 , 凶器存疑在“7.22抢劫案”中 , 发生变化的不仅是证人证言 , 公诉及审判机关也曾发生变更 。三门峡检察院“三检刑诉(2005)35号”起诉书显示 , 该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 , 以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涉嫌抢劫罪 , 于2005年4月18日移送灵宝检察院将本案报送三门峡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后 , 2005年6月21日 , 三门峡检察院将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诉至三门峡中院 。 三门峡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目无国法 , 胆大妄为 , 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 ,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上述三人及他们家属介绍 , 2005年7月22日 , 该案由三门峡中院借用灵宝法院法庭开庭审理 , “当时 , 景某等能证明他们不在场的几个证人在法庭外要求出庭作证 , 但没被允许 。 ”庭审从当天9点多持续到中午1点左右 。 三被告人当庭翻供 , 他们的辩护律师也都进行了无罪辩护 。2005年10月31日 , 三门峡中院作出一纸裁定称 , “本院受理后 , 在诉讼过程中 , 三门峡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 , 申请撤回起诉” , 三门峡中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 但该裁定未载明哪些事实、证据发生变化 。此后 , 该案回到灵宝市审理 。 2006年1月23日 , 三门峡检察院将该案交办给灵宝检察院审查起诉 。 当年2月20日 , 灵宝法院仍以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犯抢劫罪 , 向灵宝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开庭时 , 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均否认参与作案 , 辩称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 , 所有的有罪供述均不属实 。 他们三人各自的辩护律师也均进行了无罪辩护 , 辩护意见包括 ,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 , 间接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公安机关违法办案 , 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等 。此外 , 郭招招的辩护律师喻明成、汤晓恒指出 , 灵宝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 “本案中 , 三被告人涉嫌抢劫致人死亡 , 根据刑法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依据刑诉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之相关规定 , 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 , 均应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 。 灵宝法院作为基层法院 , 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无权审理 。 ”关于本案凶器水果刀 , 灵宝法院在开庭时 , 公诉机关出示了两份鉴定书 。河南三少年抢劫杀人疑案:多名亲属被警方抓走
三门峡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左)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右)中对送检刀具描述不一致 。 其中 , 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显示 , 检材为灰色刀柄单刃水果刀一把 , 检验结论为“检材上未检出人血成份” 。 送检时间为2005年3月6日 , 报告时间为2006年4月21日 。但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显示 , 送检刀具为单刃水果刀 , 全长21厘米 , 刃长为10.5厘米 , 刀柄淡蓝色塑料制作……根据其长度、宽度、及刀刃弧形等特点 , 送检刀具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的损伤 。 该意见书显示 , 送检时间为2005年12月28日 , 意见书落款时间为2005年12月29日 。由此 , 本案至少出现三把不同凶器 。 2005年1月21日凌晨2时至5时 , 郭招招在第八份笔录中供述 , 他买的刀子是“单刃匕首 , 长约30公分 , 上有龙 , 红把 , 有刀鞘 。 ”同时 , 他供述称 , 刀子扔到河里了 , 刀鞘丢了 。 而在上述两份鉴定书中 , 刀柄分别为灰色和淡蓝色 。灰色刀柄的刀子未检出人血 , 淡蓝色刀柄的刀子只是“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的损伤” , 且灵宝市公安局法院出具的说明显示 , 淡蓝色刀柄的刀子“案发后已经犯罪嫌疑人洗过并使用过 , 无法进行DNA鉴定 。 ”因此 , 郭招招等人认为 , “无论是哪一把刀子 , 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凶器 , 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损伤的刀子太多了 。 ”三人及家属喊冤多年尽管存在上述诸多争议、疑问 , 但灵宝法院一审仍判三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灵宝法院审理查明 , 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在庭审中分别翻供称三人均没有作案时间 , 由于证人景某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 , 已经改变了以前关于郭招招、邱中园发案时在三门峡的证言 , 故三被告人关于其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与本案的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矛盾 , 不予采信 。此外 , 三被告人辩称其以前的多次有罪供述是遭公安机关的逼供、诱供 , 但该辩解均缺乏相关证据支持 , 亦不能成立 。灵宝法院认为 , 三被告人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 , 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 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犯罪时均已满16周岁 , 不满18周岁 , 依法可从轻处罚 。2006年7月17日 , 灵宝法院判决三被告人均犯抢劫罪 , 郭招招被判有期徒刑14年 , 并处罚金5000元;邱中园被判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5000元;邱川川被判有期徒刑5年 , 并处罚金3000元 。此外 , 灵宝法院还判三被告人的监护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103784元 。一审宣判后 , 三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均不服 , 上诉至三门峡中院 。 2007年2月23日 , 三门峡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 发回重审 。 理由为:“原审对灵宝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后补充移交的证据 , 未经质证径行作出判决 , 程序不当 。 ”2007年11月21日 , 灵宝法院再次作出判决 , 刑事部分和原一审判决一致 , 只是附带民事赔偿金由原一审时的103784元变为219731.8元 。此后 , 三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再度上诉 。 其中 , 被害人家属上诉理由包括 , 原判对三被告人量刑畸轻 。 2008年4月10日 , 三门峡中院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 , 郭招招等三人及他们的家属仍不断申诉 。 2009年4月、2011年4月 , 三门峡中院和河南高院先后驳回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的申诉 。2010年1月21日 , 邱川川刑满获释;邱中园经两次减刑后 , 于2012年10月13日出狱;郭招招经三次减刑后 , 于2015年5月17日出狱 。 目前 , 三人均已结婚成家 。 邱川川和邱中园常年在外打工 , 郭招招仍在灵宝当地生活 。据三兄弟介绍 , 他们和家人始终没有放弃喊冤 。 2020年8月17日 , 郭招招还曾前往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提交申诉材料 。 9月1日 , 郭招招、邱中园及邱川川的母亲前往灵宝法院试图调阅自己的案件卷宗 , 但被告知他们的案卷当天已被三门峡中院调走 。9月3日 , 郭招招从三门峡中院立案二庭获悉 , 中院调取他的案卷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第二驻点指导组要求调卷评查 , 具体原因不知 。 此前的7月8日 ,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召开 , 河南三门峡市及灵宝市的公检法司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试点单位之一 。 7月15日起 ,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第二驻点指导组进驻三门峡 , 邱川川的母亲张贵娥曾致电指导组为子申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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