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北京海淀:老太卖房却不迁户口,法院判每天支付1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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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北京海淀:老太卖房却不迁户口,法院判每天支付100元违约金】
王老太卖了北京的房在河北购房 , 但其以无处可迁为由拖延7年不将户口迁出 , 买方张女士诉至法院 , 要求王老太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7500元并另行按照每日一千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老太除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万元外 , 需按每日1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户口迁出之日为止 。 王老太不服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
案情简介
张女士诉称 , 2013年8月 , 双方就买卖海淀区某处房屋签订了合同 , 购房款价格为215万元 , 房屋上登记有王老太及其配偶的户口 , 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迁出户口 , 违约则需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的 , 自逾期超过30日起 , 出卖人应当每日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 但自2013年9月王老太具备办理迁出户口条件至今 , 其一直未予办理 。 据此 , 张女士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
王老太则说 , 北京无其他房屋可迁入户口 , 所以不构成违约 , 且违约金标准过高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 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 王老太未依约将户口迁出 , 但其名下登记有其他房屋 , 具备迁移户口的客观条件 , 故其构成违约 。 就违约金数额 , 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 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当事人实际损失情况等综合因素予以判定 , 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
法官提示
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是房屋买卖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该事项往往作为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 , 对户口迁出日期、未迁出户口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
首先 , 卖方在签约时 , 应如实告知卖方房屋上户口登记情况 , 买方亦应对该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 实践中 , 存在房屋上登记有多户的情形 , 且存在部分登记人口非卖方家庭人口的情况 , 导致后续迁出手续办理难度大 。
其次 , 对迁出日期或条件进行约定时 , 卖方应全面评估自身情况 , 一旦签约 , 合同约定即生效并有约束力 , 在条件具备或日期届满时未迁出 , 卖方即构成违约 , 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再次 , 就违约金的约定 , 应确定一个合理范围 , 如约定过高 , 诉讼中法院一般会进行调整 。
最后 , 迁出户口事宜非法院判决可处理事项 , 法院一般通过判决违约金的方式督促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 综上 , 买卖双方在就房屋买卖签约时 , 应全面考虑上述内容 , 审慎做出选择选择 。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胡喜辉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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