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宾馆内身亡,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一分不赔

来源:中国经济网2018年6月徐州女子王萌萌在一家宾馆内吸食“笑气”不幸死亡家属认为宾馆在王萌萌入住时并未登记和核验身份将宾馆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日前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女子殒命宾馆2018年6月的一天早晨 , 徐州某宾馆清洁工多次敲1201号房门无人应答 , 像往常一样打开房门做清洁 , 却发现一名女子静静地躺在宾馆地上 , 并且没有了呼吸 。警方调查发现 , 刚过18岁的女子王萌萌通过非法渠道买到两瓶“笑气” , 回到宾馆内酒后吸食“笑气”死亡 。向王萌萌出售氧化亚氮气体(俗称“笑气”)的张某等人 , 因该事实构成犯罪已被判处相应刑罚 , 并通过调解赔偿王萌萌父母部分损失 。随后 , 王萌萌父母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 , 认为宾馆在女儿入住时并未进行登记和核验身份 , 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正因宾馆出现管理漏洞 , 才使女儿得以进入宾馆 , 客观上提供了吸食“笑气”的场所 , 导致女儿吸食“笑气”死亡 , 宾馆的违规行为是王萌萌死亡的原因之一 , 应对王萌萌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萌萌父母要求法院判令宾馆赔偿各项损失 , 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 其父母按总额的50%主张赔偿 , 合计50万余元 。宾馆辩称 , 女子因吸食过量“笑气”导致死亡 , 与宾馆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登记核验身份入住 , 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宾馆承担20%责任法院查明 , 经法医鉴定 , 王萌萌死亡原因是吸食氧化亚氮气体(“笑气”)所导致 。女子入住宾馆未经登记 , 其曾在6月2日到宾馆找一男子 。 次日 , 该男子离开宾馆 , 女子以该男子名义办理续费继续入住 。 宾馆因未登记女子的身份信息 , 受到公安机关罚款5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 , 出售“笑气”者张某等人因违反国家规定 , 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 非法经营氧化亚氮气体(“笑气”)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 , 构成非法经营罪 , 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女子在2018年6月3日以他人身份续费入住 , 宾馆未对其身份进行登记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故应当对女子的死亡后果承担补充责任 。 结合其过错程度 , 酌定宾馆承担20%的责任 , 赔偿数额20余万元 。法院二审:受害人是自身安危第一责任人宾馆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称 ,宾馆未对访客进行登记的行为危害性在本案中无法判断 , 宾馆非直接加害人 , 登记其身份也不可能阻碍王萌萌中毒死亡 。 宾馆未对住宿或来访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的行为 , 不能当然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 , 女子是访客身份 , 并非是入住的顾客 , 也没有任何法律强制规定访客办理登记手续 , 受害人首次进入宾馆属于访客而不属于“入住旅客” , 不必要求其核验身份证件并登记入住 。因此 , 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女子父母称 , 核验租住人的身份是宾馆的法定义务 , 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 甚至是刑事责任 。 女子当时也并不是访客 , 实际是正常住宿 。 即使是访客 , 仍然要进行严格的登记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 , 宾馆虽然存在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 , 但宾馆未登记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 , 其已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 。 本案中 , 宾馆即使登记了受害人的身份信息 , 但并不能阻止其购买“笑气”并吸食的情况发生 。 因此 , 受害人的死亡与宾馆未登记其身份信息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故宾馆未对受害人身份进行登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 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 , 本案中 , 宾馆未登记受害者身份信息的行为并非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 其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再次 , 受害女子已经成年 , 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 。 女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具有辨知事物的能力 , 其自非正常渠道购买“笑气”并吸食 , 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 , 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 并驳回王萌萌父母的一审诉讼请求 。珍爱生命!远离“笑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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