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私自宰杀病猪销售,叶集一男子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

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近日,我市一男子因私自宰杀病猪销售,被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近日,采访人员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阚道月,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人,分别在2018年4 月份、7月份以及12月份,驾驶电动三轮车从不同地点购买患病生猪9头,合计约500多斤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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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案情较重,被告人阚道月于2019年11月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阚道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厂里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甘康民:我院经过审理,督促判决已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判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采访中采访人员还了解到,由于本案是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六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要求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猪肉制品无害化处理费用人民币59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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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庭长 甘康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品中毒或者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可能性就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就是结果加重或者情节加重,就会处于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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