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捕鱼1.4万斤!一渔民被判刑,竟是因为……
注意啦!
在禁渔期内捕捞,
后果很严重!
近日,晋江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宣判,决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同时责令蔡某支付渔业生态整治费、应急处置费、环境监测费、资源修复过渡期损害费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共计57771元,并应在福建省省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 据了解,被告人蔡某在在禁渔期用密网捕鱼1.4万斤,破坏生态 。
【海峡都市报|捕鱼1.4万斤!一渔民被判刑,竟是因为……】该案也是晋江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据介绍,去年7月25日晚上10时,蔡某在伏季禁渔期间驾驶渔船,雇佣船员行驶至北纬23°45′、东经118°26′附近海域,从事单船拖网作业后,在返回途中被泉州海警局查获 。 现场查扣船舶上2张拖网网具、非法捕捞的各类鱼获物共计14652斤 。
经测量,2张拖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34毫米、22毫米,均小于规定的拖网类54毫米,属于禁用渔具 。经水产专家评审,蔡某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同时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失 。
晋江法院认为,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蔡某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被告人蔡某认罪认罚,目前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并在相应报刊上刊登了《公开赔礼道歉书》 。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禁渔期(Fishing closed season)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 。 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 。 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 。 按照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2020年,晋江市伏季休渔时间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
海都采访人员 林天真 通讯员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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