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市监局:“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二 )


(三)坚持问题导向 , 细化法律规定 。 部门规章作为连接法律规定与经营活动的重要中间环节 , 一方面要对市场经营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另一方面要对法律中相对原则的规定 , 结合竞争行为中的突出问题 , 予以细化和明确 , 为基层执法办案提供指引 , 有效指导执法实践 , 提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
三、修订过程
2019年以来 , 市场监管总局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有关精神 , 根据2017、2019年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 委托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多位专家分头开展系统研究论证 , 在专家意见稿基础上 , 起草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初稿;充分听取、吸收地方执法部门意见 , 结合执法实践 , 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先后召开多场由相关部委、司法部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参加的研讨会、论证会 。 在汇总、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 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1998年施行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2条 , 没有分章节 。 考虑到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调整 , 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9条 , 在体例上进行了优化 , 分总则、商业秘密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和附则 。 考虑到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禁止 ,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 , 因此 , 我们对原规定的题目进行了调整 , 修改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 对正文部分 ,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总则 。 在原有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据基础上 , 增加了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作要求等内容 。
(二)商业秘密相关概念 。 根据执法实践 , 坚持问题导向 , 对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有关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细化 。 主要包括:一是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信息等概念进行界定 。 二是对商业秘密最重要的三个构成要件 ,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予以界定和细化 。 三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人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予以明确 。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本章对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进行细化 , 增强法律的可适用性 。 一是对以盗窃等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细化 。 二是对“披露”“使用”等概念予以界定 。 三是对“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予以界定 。 四是对“限制性使用商业秘密”予以界定 。 五是对通过教唆、引诱、帮助等方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细化 。 六是对第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 。 七是对“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形予以明确 。 八是对反向工程等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 。
(四)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 。 本章在原规定关于执法机关、行政调解等内容的基础上 , 增加了对权利人提交材料的要求、委托鉴定、案件中止等内容 。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认定处理 。 二是对权利人在举报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明确 。 三是明确了商业秘密案件引入鉴定或专家意见的情形;四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定和采信规则 。 五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形进行规定 。 六是对案件中止、司法移送、责令停止侵权等程序性内容予以细化 。
(五)法律责任 。 本章在保留原规定关于法律责任、侵权产品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等内容基础上 , 增加了对“情节严重”认定、违法所得及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计算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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