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呼唤制度保障( 二 )
“不能把任何医生或医学院学生的救助行为和非法行医联系起来 , 因为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 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往往有两个特征 , 一是没有执业资格 , 但冒充有执业资格 , 以医生的身份从事诊疗活动;二是非法行医往往是为了谋取利益 , 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 “医学院的学生进行紧急救助 , 既没有冒充医生的身份 , 也不是为了营利 , 只是出自一个普通自然人的向善行为去救助别人 , 这属于救助行为 , 因此即使没有行医资格 , 也不涉及非法行医 。 ”
采访中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 , 见义勇为不属于常规状态 , 而是一种紧急状态或非常状态 。 在需要急救时 , 立即遇到一个合格的医疗人员往往是不现实的 。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见义勇为与非法行医要做区分 , 非法行医指的主要是在常规状态下 , 没有执业许可 , 便去从事医疗活动 , 与见义勇为的情况不同 。
“两名医学院学生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 , 即使造成了受助人受损 , 救助人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 且本案被救助者死亡是基于自身的病症并非救助不当 , 所以救助人没有任何责任 。 ”孟强说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都有规定 ,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 只要尽到合理诊疗的义务 , 即便患者遭受损害 , 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 , 即使在医院里面遇到紧急情况下生命垂危的患者 , 医生只要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 , 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规范应急处置流程
运用制度呵护善意
面对不实的网络谣言 , 逝者胡某的家属站了出来 。
据报道 , 胡某家属向媒体求助 , 要求向两个女生当面致谢:“明明是见义勇为 , 如果这样都要被说 , 今后再遇到困难 , 很多人就不敢伸手了 , 不明真相就乱评论是不道德的行为 。 ”
对此 , 很多网友表示:“两个20来岁的女生 , 为了救一个陌生人 , 在地上足足跪了20多分钟 , 还嘴对嘴帮男子进行人工呼吸 , 这份大爱和担当有几个人能做到?”与此同时 , 也有评论直言 , 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造谣者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
“从这起事件目前的情况看来 , 无法看出造谣者的意图 , 因此尚无法确定是否应接受惩罚 。 但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去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孟强表示 , 针对社会关注的“6万人次点赞”问题 , 不用过度解读 , 网络时代表达自由且信息不对称、碎片化 , “很多人不作深入的思考 , 仅凭个人的好恶作出点赞或其他表达行为 。 若限制过严 , 禁止凡是与事实不符的点赞 , 则每个人点赞前负有很重的审核义务 , 会损害人们的言论自由 , 表达自由 。 但如果网络平台或是报刊媒体存在失实报道 , 则可以要求平台或媒体采取措施更正或删除不实报道” 。
在支振锋看来 , 鼓励、褒奖见义勇为 , 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鼓励见义勇为的好氛围是大家所期待的 。 但同时也要认识到网络空间的复杂性 , “偶尔有一点杂音 , 虽然不理想 , 但也是一个常见的状态” 。
“如果构成了造谣污蔑 , 可以去处置、惩罚 , 但构成造谣和污蔑的法律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 需要严格区分 。 ”支振锋说 。
值得注意的是 , 此类事件并非首次发生 。 3月17日 , 动车D3563次列车上有乘客突发疾病 , 陈医生听到列车广播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 对旅客进行救治 , 使其转危为安 。 可在积极施救后 , 列车工作人员向其索要医师证 , 甚至还要其亲手写下情况说明 。 事件引发网友讨论后 , 南宁客运段官微致歉 , 承认工作人员处置不当 , 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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