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高法院:印度港口无权就丢弃货物征收存储费、“滞期费”( 二 )


2)在港保管的货物的拍卖通知只需交给收货人或其他有实权获得该货物的人 , 然后这些人将有义务移走所述货物 。
3)法院进一步指出 , 如果拟移走或拍卖在港口保管的货物 , 则也可给“agents of the vessel by which such goods were landed”送达通知 。但仅需在船舶代理人表明船东对货物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有留置权 , 且必须由拍卖货物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 , 将通知发给船舶代理人 。因此 , 船东或其代理人不是必须接受港口通知的人 , 因为他们既不是货物所有人 , 也不是有权获得货物的其他人 。
这肯定了这样的立场:船东/船代一旦将货物交付港口保管 , 并从港口获得收据 , 港口便不能向其寻求任何与货物有关的费用 。
因此 , 存放在港口的货物仅与拥有该货物的所有者或其他人有联系 , 而与船舶的代理人或船舶本身没有关系 。
港口是否有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处置其保管的货物?
最高法院不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 , 即《MPT法案》第61和62条中的“may”一词必须读为“shall” 。最高法院裁定 , 在第61条和第62条所述的某些情况下 , 港口有权酌情出售货物 。但是 , 港口无权任意地行使其酌处权 , 因为它还受到作为国家机构的印度宪法的限制 。
话虽如此 , 最高法院认为港口有宪法义务:自接受货物时起 , 在合理时间内出售其保管的货物 。《MPT法案》第63(1)(c)条规定 , 自货物落地之日起 , 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如果港口在此期间没有出售货物 , 则必须提供合理解释 , 说明为什么不这样做 。如果解释合理 , 并且货主或有权获得货物的人此后未将货物移走 , 则港口有权对货主征收货物的“滞期费” 。
进口货物的集装箱是否也构成货物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指出 , 《海关法》和《MPT法案》均包含平行的规定 , 各相关法令下的主管当局负责进口货物的储存 , 销售 , 因此应将这些规定一并阅读 。最高法院对各种判决方案进行了审议 , 并裁定 , 根据《海关法》 , 作为进口货物的容器的集装箱 , 不能认为是进口的“货物” 。装满货物后 , 必须将集装箱退还给船东的代理人或该集装箱的所有人 。
法院进一步指出 , 无论进口的货物是哪种类型 , 进口的价值都没有考虑到集装箱的价值 , 因为根据法律 , 只有装在集装箱中的货物才被视为进口货物 。
提单背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于船代对提单背书的法律效力
《1856年印度提单法案》第1节中提到的“背书”是指货物的发货人或货主在提单上对被背书人的背书 , 这样财产所有权便得以转移给被背书人 。法院确认 , 根据《1856年提单法案》 , 由船代在提单上背书表明货物已经交付不在上述“背书”的含义中 。
资料来源:Safety4sea
来源: 信德海事网 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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