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副部长罗照辉:美国已成南海和平的最大威胁者( 二 )
中国与东盟国家一道致力于遵守《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义务 , 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 中方提议在三年内完成“南海行为准则”磋商 。 新冠肺炎疫情延缓了“准则”磋商进程 。 但我们有信心以更高效的方式、更高的质量加快磋商进程 。 好消息是 , 明天将举行“准则”磋商相关工作层线上会议 。
中方倡导建立“南海沿岸国合作机制” , 积极推进泛南海经济合作;中国已准备好与东盟国家打造蓝色经济伙伴关系;我们已就建设海上丝绸之路达成共识;我们正在推进“陆海新通道”建设;我们可以利用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更多造福地区人民 。
第二 , 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 , 支持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处理南海问题 。
《公约》是各方海洋法立场的微妙平衡 。 它对各海域法律地位、各国权利与义务以及主要海洋活动等做出了规范 , 是关于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法律文件 。 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 , 一贯恪守《公约》 , 严格遵守《公约》义务 。
另一方面 , 尽管《公约》极其重要 , 但它并非海洋法的全部 , 在其之外还有一般国际法 。 《公约》前言第8段明确表示 , “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 , 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 《公约》生效后仍有运用其他国际法处理海洋争议的国际案例 。 此外 , 有关国家和地区通过区域性规则或安排处理海洋主张重叠问题 , 如地中海相关沿岸国、里海沿岸国等 。
客观认识《公约》的权威性和局限性 , 是对其进行正确解释和适用的前提 。 南海问题不仅涉及《公约》 , 还涉及领土主权 , 只有全面准确适用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 , 才能求得妥善解决 。
《宣言》和“准则”也应成为中国和东盟各国遵守的规则 。 一些国家正在谈及“准则”的法律拘束力 。 这都表明《公约》不是海洋法的唯一法律文书 。
第三 , 南海仲裁案解决不了南海问题 , 中国对仲裁案的立场是明确的、坚定的 , 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
在领土主权等重大争议问题上 , 中国一贯主张通过谈判磋商解决 , 反对任何强加方案 。 南海问题涉及复杂的历史、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 , 任何强迫方式都只会适得其反 。
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须以当事国同意为基础 。 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应有之义 。 “南海仲裁案”仲裁事项的实质 , 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规范领土主权问题 。 关于海洋划界 , 中方已作出声明 , 排除仲裁管辖 。 中菲之间也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 , 以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 , 达成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共识 。 仲裁庭无视中菲争议的实质 , 无视中国根据《公约》作出的声明 , 无视双方谈判磋商的共识 , 越权管辖、枉法裁断 , 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 。 中方不接受、不参与仲裁 , 不接受、不承认所谓裁决 。
第四 , 美国的介入是南海风险之源 , 地区国家同声共气 , 坚决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
南海是开放和包容的 。 中国和东盟各国从来无意将南海打造成自身的势力范围 , 也从未把南海作为地缘博弈的筹码 。 南海的航行自由也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 , 这只是想要介入南海问题的麻烦制造者炮制的借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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