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人之名|从“全网心疼”《以家人之名》中的贺子秋,看我国收养制度(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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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文系民法典对于收养程序的规定 , 由此可知 , 我国收养制度以“登记”为要件 ,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实行“公告加登记” , 另外 , 还可以根据收养关系主体的意思自治签订协议或进行公证 。
此次民法典对于收养程序一节的修改亮点 , 在于增加了民政部门收养评估程序 。 该制度的设立更加有力保障了被收养人未来的学习生活环境的稳定和健康良好 。 随着社会中存在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令人发指的侵害行为的事件不断曝光 , 以及公众舆论对于此类事件的一致性抨击和谴责 , 民法典该项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呼应了在旧《收养法》中已确立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 双方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 , 更是对目前社会存在的恶劣现象的事前干预 。
回到这部温情剧的故事情节中 , 如果贺梅当年在回老家前已经有了不再抚养贺子秋的打算 , 那么其与李海潮依据上述提及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 那么自收养关系登记之日起 , 贺子秋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称李海潮为“爸爸”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 , 收养关系成立后 ,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在被收养人的心中 , 户口登记应该是年幼的他们对于一个全新家庭产生归属感的起点 。 正是由于贺子秋的“名不正言不顺” , 无论李海潮对子秋多么无微不至 , 子秋因为有着“害怕自己随时被送走”的恐惧感 , 才变成了大家口中“懂事的子秋” 。
以家人之名|从“全网心疼”《以家人之名》中的贺子秋,看我国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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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光的“欢喜认儿”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上述规定是收养的效力 , 也是对收养关系成立后引发的其他法律后果的直接规定 。 从目前的故事情节来看 , 李海潮与贺子秋未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 , 因此其二人之间不具有收养关系 , 也就不具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而正因上述原因 , 赵华光与贺子秋之间的父子关系尚未解除 , 权利义务亦存在 , 故当全网被赵华光的行为愤愤不平时 , 殊不知赵华光仍可以对子秋喊出“我是你爸爸” 。
如果贺梅与李海潮之间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手续 , 那么贺子秋与其亲生母亲贺梅以及亲生父亲赵华光的亲属关系自动消除 。 因此 , 当赵华光来到李海潮家指着贺子秋大吼时 , 贺子秋可以直接回怼:“李海潮才是我爸爸!”
法官提示
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的生活现状、贫富差距相对较大等因素都决定了建立健全收养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 。 剧中令大家气愤的 , 是作为母亲的贺梅的不辞而别;大家心疼的 , 是子秋自小超乎常人的懂事和自觉;大家触动的 , 是李海潮这位本与这对苦命母子毫无干系的“外人”所坚守的责任与善良 。
任何一段家庭关系 , 不仅需要法律强制力的约束 , 更需要每一颗心以家人的名义彼此取暖 , 彼此依靠 。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采访人员 林靖 通讯员 张馨艺
编辑: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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