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城遗址|盗掘古城遗址还发朋友圈炫耀,两男子获刑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盗掘古城遗址还发朋友圈炫耀 , 两男子获刑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健 王小彪 采访人员 王晓宇)近日 , 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对盗掘“曲阳城遗址”的两名被告人王某、周某作出宣判 , 王某、周某被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各处罚金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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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从东海县人民法院了解到 , 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 , 王某跟周某讲该县曲阳古城遗址可能有古董、铜钱 , 两人经过商量后便开车到古城遗址进行踩点 。
踩好点后 , 王某驾车带着周某再次来到曲阳乡“曲阳城遗址” , 二人使用铁锨在“曲阳城遗址”(系国务院核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门南侧斜坡上进行盗掘 , 结果只挖到一块普通的石头 。 在没有挖到任何文物离开后 , 现场留下一条长1.4米、宽1.1米、深1.1米的盗坑 。
王某和周某离开前 , 还将挖掘的盗坑和石头拍摄了视频 , 并发在朋友圈炫耀 。 结果 , 二人很快便被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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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周某现场挖掘的盗坑距离“曲阳城遗址”石碑有10多米 。 经鉴定 , 二人的盗掘行为对保护“曲阳城遗址”本体局部造成了轻微的损坏 , 对“曲阳城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构成损害 。
归案后 , 王某和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 , 二人自愿认罪认罚 。
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王某、周某共谋实施盗掘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 , 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 因二人犯罪行为既遂之前自动放弃犯罪 ,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 同时 , 鉴于二人系初犯、偶犯 , 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宣判后 , 两名被告表示服判 , 不上诉 。
(东海法院供图)
【曲阳城遗址|盗掘古城遗址还发朋友圈炫耀,两男子获刑】责任编辑:向勤如(E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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