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林权、信托收益……这些新类型财产被纳入法院执行

新类型财产执行是鼓励金融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 依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现行法律法规 , 新类型财产越来越多地被纳入法院执行范围 。 近日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新类型财产执行工作情况 。
执行|林权、信托收益……这些新类型财产被纳入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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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执行财产不同 , 新类型财产包括燃气收费权、电费收费权、高速公路收费权、排污权、煤焦化产能、林权、信托收益、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开办资金、旅游质量保证金等财产性权益 。
法院介绍 , 由于金融业改革以及小微企业蓬勃发展 , 金融领域出现了以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 , 随着经济主体间纠纷进入执行阶段 , 用于担保的新类型财产也逐步进入法院执行范畴 。
在金融业务中 , 大型企业往往采取不动产抵押等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来提高贷款安全性、降低法律风险 。 随着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迅猛发展 , 其融资需求旺盛 , 但可能存在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较少的问题 , 采用新类型担保方式 , 是金融创新的直观表现 , 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
【执行|林权、信托收益……这些新类型财产被纳入法院执行】北京四中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 , 由于管辖案件的特殊性 , 执行财产为新类型财产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 。 该院成立5年来 , 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涉及新类型财产已有10余个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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