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人寿|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被罚:营销员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二 )



被处罚人姓名:杨美琴
住 址: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
身份证号:3326231968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 我局对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杨美琴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一)2018年3月28日 , 杨美琴作为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赵某某销售保单号为030*****13、030*****14的年金保险及附加险 。 2018年4月8日 , 杨美琴将所得的部分佣金共计8980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赵某某个人账户 。
(二)2018年4月8日 , 赵某某投保保单号为030*****64的年金保险及附加险和保单号为030*****65的两全保险 , 保险销售人员为杨美琴 。 上述保单号为030*****13、030*****14、030*****64和030*****65的四份保险投保过程中 , 杨美琴代替投保人赵某某在人身保险投保单、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利益测算书、补充声明、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签署投保人姓名 。
【长生人寿|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被罚:营销员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上述事实 , 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资料、公司提供的报告、转账证明材料、佣金明细等证据证明 。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 对杨美琴给予警告 , 并处0.3万元罚款 。
(二)上述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 , 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对杨美琴给予警告 , 并处0.3万元罚款 。
综上 , 对杨美琴给予警告 , 并处0.6万元罚款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逾期 ,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