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陕西女子患罕见病网筹救命钱,被法院划走5000元给债权人事件

一、首先,咱们理一下文章的客观事实部分:
1、2014年,当事人王蕾被确诊为“多发性硬化症”,该病被称为“不死的癌症”。
2、2015年年底,当事人老公李波的朋友经商需要贷款,为此李波夫妇在朋友贷款借条上签字成了担保人。
3、2017年6月,当事人王蕾在网上“水滴筹”向社会求助,十余天筹得捐款6.8万元。
小结:当事人明知自己被确诊为“多发性硬化症”病后,仍然为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签字,不得不说当事人与他的朋友情谊十分感人。
二、第二,咱们理一下法律部分。
1、当事人借款中的担保关系,既然担保签了字,当然要对自己的签字负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2、病人与捐赠人的赠与关系,捐款一旦到达当事人王蕾“水滴筹”的账户,则视为当事人王蕾的个人财产。水滴筹,主要功能以大病筹款为主,是一个病人与捐赠人之前的服务平台。
3、执行与被执行的关系。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文章的5000元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必须的生活费用,文章也提到:执行法官王枫说如果知道这是善款的话,肯定不会扣除的。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我想当事人并没有像法院申请书面异议。
三、总结
【怎样看待陕西女子患罕见病网筹救命钱,被法院划走5000元给债权人事件】 救命钱,被法院划走5000元给债权人。归根到底的原因在于当事人:1、发病后还给别人签借款担保,不知道是咋想的;2、法院判决后,执行通知后,能送达的一般都会收到法院的书面通知,通知会明确写清楚,有执行异议可以申请。
所以,这事的发生,法院不背锅。
■网友的回复
如何看这个问题我觉得单从情感道德角度很同情当事人,但从法律角度以及解决当事人执行难等诸多现实困境来看,法院此举无可厚非。法院对不能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及保证人采取冻结及扣划等措施,其最终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倘若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前都要调查钱款的来源及用途,那法院执行难度将成系数上升,而债权人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从法律效率与公平角度看,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若是债权人的债务迟迟得不到履行,对于社会的公正也是一份挑战。保证人救命钱被划走,固然是很可怜,但此前自愿成为保证人之前对于这样的不利后果应是可期待的,这也提醒众人不要随意充当保证角色,因为拒绝难为情而背上的连带责任的案例比你想象中要多的多。对于善款,我想这些筹款平台能否提供一个公共平台,类似于支付宝一样,甚至于可以与银联对接,保证可以在医疗机构可以直接使用,以中间角色让善款得以真正得到善用
■网友的回复
请注意“债权人”的“权”字,似乎轮不到别人来置喙吧?你怎知债权人背负着怎样的苦楚?所以还是呼吁大家提高法律意识,以及完善大病医疗体制来的更实际些,不要寄希望于小老百姓互帮互助,谁都不容易!
■网友的回复
讲个人的三个观点:1.钱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当它处于静态的时候,往往其性质、主人的身份难以体现;2.法与情经常会发生冲突,尤其在弱势群体身上一旦发生碰撞,就会引发大众的同情。这种情绪也能理解;3.信息对称至关重要。只有信息对称,才能兼顾法理情的平衡。对陕西女子的遭遇表示同情,对此案不做评价,对此类现象,个人有以上三点想法。
■网友的回复
担保人的法律定义了解一下
■网友的回复
法院的肉食者极有可能和债权人是亲戚。
如果法律因此被用来置人于死地,那我要这法律有何用?
法制国家也不应该因为执法危及无辜者性命吧,何况离法治国家甚远。
这5000该法院或国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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