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骏|避让行人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摔倒,公交公司被索赔超12万,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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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4日 , 长沙的谭女士提着西瓜坐上了805路公交车 , 还没找到座位就遇到了急刹车
原来 , 当时公交车前方有一辆小车 , 小车司机在斑马线处礼让行人行人突然制动 , 担心发生追尾 , 805路公交车司机易师傅也紧急制动了公交车 。
日前 ,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 庭审时 , 公交公司辩称易师傅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
到底谁该为谭女士的受伤负责?判决书认定 , 易师傅和巴士公司担责90% , 赔偿8万元 。
避免追尾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2019年5月4日上午10时许 , 易师傅驾驶着宝骏巴士公司所有的805路公交车 , 经雨花区桂花公园往砂子塘方向行驶 。
当公交车驶进桂花公园站后 , 时年57岁的谭女士提着西瓜上了车 。 易师傅驾驶公交车驶离公交站台 , 与此同时谭女士往车厢后排行走寻找座位 。 当谭女士行走到通往车厢后部的台阶位置时 , 因公交车前方一私家车在人行横道前礼让行人过马路突然制动 , 易师傅为了避免与前面私家车追尾 , 也紧急制动了公交车 。
此时 , 谭女士因没有抓扶手随车辆惯性摔倒 。 谭女士随即被送往长沙市中医医院检查治疗 , 住了25天院 。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
因协商赔偿无果 , 谭女士将易师傅和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诉至雨花区法院 , 索赔122418.9元 。
庭审时 , 易师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 他认为车辆行驶中 , 车内广播提示乘客抓好扶手 , 但谭女士仍在走道上走动 , 且双手提有重物 , 无法抓住扶手 , 谭女士自身存在过错 。 事故发生在他履行工作职责期间 , 不应当承担责任
宝骏巴士公司也辩称 , 宝骏巴士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是合格的 , 不存在任何过错 。 本次事故发生是由于私家小车变道急刹 , 驾驶员为避免事故刹车 , 属于紧急避险 , 没有任何过错 ,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后果 。 谭女士的各项损失是基于她乘车过程中没有抓扶手 , 没有尽到安全义务 , 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
未能控制好车速 , 巴士公司担责90%
诉讼中 , 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己见:宝骏巴士公司和易师傅均称谭女士乘车过程中手提有重物 , 未抓扶手 , 忽视自身安全 , 存在过错 。 谭女士称易师傅应负全部责任 , 她当时确实提了西瓜 , 但由于突然刹车 , 未能抓住扶手 。
根据我国法律 ,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 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 , 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 , 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也就是说 , 如果按照巴士公司的说法 , 易师傅的行为真的属于紧急避险 , 谭女士索要赔偿就是找错了人 。
【宝骏|避让行人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摔倒,公交公司被索赔超12万,法院这样判】到底谁该为谭女士的受伤负责?法院并没有采纳紧急避险的说法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易师傅作为公交车驾驶员 , 在驾驶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控制好车速 , 遇突发情况紧急制动车辆 , 系造成原告谭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 , 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谭女士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 , 没有抓好车内扶手 , 忽视自身安全 , 是造成自身受伤的次要原因 , 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易师傅系宝骏巴士公司的驾驶员 , 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本案事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 应由宝骏巴士公司在易师傅应负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 , 确定原告和宝骏巴士公司分别承担事故责任的10%和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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