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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供销一条龙”毒品犯罪近年来 , 我国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 , 特别是制造毒品犯罪形势严峻 , 在个别地区尤为突出 。
吴筹和吴海柱都是农民 。 2015年11月 , 被告人吴筹、吴海柱与吴某甲(在逃)、张伟健(同案被告人 , 已判刑)等在广东陆丰市预谋共同出资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 吴某甲还找来陈江彬、吴佳瑞(均系同案被告人 , 已判刑)参与 。 后吴筹等人租下广东省四会市的一处厂房作为制毒工场 , 并将制毒原料、工人从陆丰市运到该处 , 开始制造冰毒 。
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 , 被告人吴筹等人先后从制毒工场装载冰毒前往广东惠来县、东莞市、肇庆市进行贩卖 。 被告人吴筹、吴海柱纠集多人参与犯罪 , 在选定的制毒工场制出毒品后组织运输、联系贩卖 , 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链条 , 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即达1吨多 , 另查获800余千克毒品半成品 , 还有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 。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均判处并核准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均判处死刑 , 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类源头性犯罪的严惩立场 。
西南地区临近“金三角” , 一直是我国严防境外毒品输入、渗透的重点地区 。 从云南走私毒品入境并往内地省份扩散是该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 , 也是历来重点打击的源头性毒品犯罪 。 发生在云南景洪市的周新林运输毒品案 , 是一起境外“验货”、境内运输并藏匿毒品的典型案例 。
被告人周新林伙同他人专门购车用于运毒、专门租房用于藏毒、出境查验毒品、联系上家接取毒品 。 公安人员在该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0490克 。 法院认为 , 周新林为贩卖而运输毒品 , 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 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重刑 , 假释期满后又迅即实施毒品犯罪 , 系累犯 , 主观恶性深 , 不堪改造 。 最终 , 周新林被法院判处并核准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石经海认为 , 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规格和严格适用 , 判处死刑案件的证据应当达到“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 , 确保死刑适用公正准确 。 同时 , 考虑毒品犯罪的特殊性 , 对无案底人员走私、运输毒品的主观明知问题 , 根据在案证据予以综合审查认定等 。
贩毒活动智能手段增多据了解 , 在犯罪方式上 , 贩毒活动科技化、智能化手段增多 , 利用QQ、微信、论坛等信息网络进行联络、交易 , 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 隐蔽性更强 , 打击、监管难度更大 , 对禁毒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要求 。
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就是一起被告人种植、贩卖大麻并利用非法论坛发布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案例 。 被告人卞晨晨指使其父卞士磊种植大麻 , 二人配合进行贩卖 , 卞晨晨还长期管理传播种植大麻方法、贩卖成品大麻的非法论坛 , 同时犯两罪 。
案例显示 , 卞晨晨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大麻 , 后经与卞士磊合谋 , 由卞晨晨联系贩卖并收款 , 卞士磊将成熟的大麻风干固化成大麻叶成品后通过快递寄给买家 。 自2018年1月至10月 , 卞晨晨贩卖大麻至少18次共计294克 , 获利13530元 , 其中卞士磊参与贩卖至少11次共计241克 。 案发后 , 公安人员在卞士磊处查获大麻植株12株、大麻叶16根 。 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 ,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 通过网络招募无案底的年轻人从境外将毒品运回内地 , 此类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 , 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一个新动向 。 祝浩走私、运输毒品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案底年轻人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的案例 。
祝浩因欠外债使用手机上网求职 , 在搜索到“送货”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后 , 主动联系对方并同意“送货” 。 后祝浩按照对方安排 , 从四川成都市来到云南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 乘坐充气皮艇偷渡出境抵达缅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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