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契约精神"? 博士辞职被校方巨额索赔引争议( 二 )


争议
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
此前,经过媒体报道后,李倩被网友质疑缺乏“契约精神”,有不少人指出,学院培养一个博士不容易,索赔也是情理之中 。
对此,李倩并不认同 。她告诉采访人员,她之所以提出离职,并非是背信弃义,而是一种正常的职业需求,“学院确实培养我这么多年,我也很感激,只不过,合理的部分我才会退 。”
她认为哪怕是赔偿,自己所享受的待遇以及未满服务期间离职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远达不到学院要求的51万元,“42万元也不合理 。”
而对于李倩的意见,该校人事处处长在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李倩希望享受学院2019年新发布的人才政策,但她是2018年博士毕业后回来的,并不符合规定 。
据李倩介绍,校方要求其赔偿42万元,计算方式源于她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34612元,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45892元,生活补贴 50000 元 ,共 计13.0504万元;读博结束后未满服务期3年补偿费:3年×5万=15万元;评为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补偿费:3.5年×4万=14万元 。
李倩说,目前她面临一个更大的难题:“学院为我办理离职,会按照裁决结果,但是我的人事档案里面,会被学院加入处分 。”
那么,在现实情况中,如若学校出台了“先赔偿方可离职”的规章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循?
忻州师院2018年6月颁布的《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写明:经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离职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完补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
“学校方面不能依据其‘自订规则’来要求他人遵守或者对抗生效裁决的执行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称,人事劳动关系的解除,如果已经有了生效裁决的依据,当事方就应当无条件执行 。忻州师院认为李倩需向学校赔偿违约金,可另行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
一般情况下,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两者并不冲突,这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表示,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的合同,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失效,即使签订合同时是自愿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合同失效具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效 。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协议书》、《晋升职称协议书》及《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份文件涉及到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
除署名外,综合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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