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签约主播跨平台直播遭百万索赔 法院:近4成直播纠纷系主播违约跳槽引发
_原题为 签约主播跨平台直播遭百万索赔 法院:近4成直播纠纷系主播违约跳槽引发
8月20日上午 , 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签约主播擅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活动 , 被“自家”直播平台告上法院索赔百万违约金的合同纠纷 。 最终经法院审理 , 判定该主播赔偿“雇主”65万元 。
对于类似的直播案件 , 朝阳法院20日也发布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年度)》 。 其中表明 , 近4成直播纠纷系主播违约跳槽引发 , 而主播跳槽频繁已成为网络直播业“通病” 。
签约主播跨平台直播
遭索赔百万元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了解到 , 上述案件被告人胡小天(化名) , 具有一定的野外生存知识和技能 , 胡小天开始在网络平台做起直播活动 。 2018年 , 天津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了胡小天 , 表示公司有意与其签约 。 2018年8月1日 , 胡小天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签订《2018年直播协议》 , 约定胡小天在该科技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上开展直播活动 , 2019年8月1日 , 双方续约 , 并于协议中载明 , 天津某科技公司系胡小天直播演艺的独家合作伙伴 。
然而 , 在2019年12月 , 天津某科技公司发现胡小天在另一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 , 后经确认 , 胡小天已在该直播平台上已累计播出22小时21分钟 , 拥有粉丝4.8万人 。 天津某科技公司认为 , 胡小天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 , 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 故将胡小天起诉至法院 , 索要100万元违约金 。
而胡小天则辩称 , 双方签订的并非独家直播合同 , 去其他平台直播亦系应天津某科技公司户外频道负责人要求而为 , 认为其未构成违约 。 但胡小天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
针对此案 ,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 , 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若胡小天在合作期内擅自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 , 应承担违约责任 。 因此 , 胡小天的行为构成违约 , 天津某科技公司有权要求胡小天支付违约金 。
但对于赔偿100万违约金的数额 , 朝阳法院认为 , 结合天津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 , 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天津某科技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 , 天津某科技公司主张的100万违约金过高 , 应予适当调整 。 最终 , 朝阳法院判决胡小天给付天津某科技公司违约金65万元 。
近4成直播合同纠纷系主播违约跳槽引发
【直播|签约主播跨平台直播遭百万索赔 法院:近4成直播纠纷系主播违约跳槽引发】法院:案件调解率低 , 反诉率高
实际上 , 类似直播平台主播违约“跳槽”的现象 , 朝阳法院已审理过多起 。 另有数据表明 , 主播跳槽频繁已成为网络直播业“通病” 。
在上述案件宣判后 , 北京朝阳法院随即发布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年度)》 。 上述白皮书数据显示 , 近4成网络直播类合同纠纷系主播违约跳槽引发 。 2017年至2019年 , 朝阳法院受理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38件 , 在直播平台诉主播违约的20起案件中 , 因独家签约主播违约跳槽引发的案件多达14件 。
“在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中 , 多数诉求为财产给付 , 且案件标的额跨度较大 。 ”据朝阳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李增辉介绍 , 2017年至2019年 , 朝阳法院审结演艺经纪合同案件124件 , 其中经纪公司起诉艺人案件中 , 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占比最高 , 达74.3% , 艺人起诉经纪公司案件中 , 除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案件外 , 要求赔偿损失及支付报酬的案件占比最高 , 分别为51.6%、41.9% , 案件标的额少的不足10万元 , 多的则达1000万以上 。
此外 , 李增辉补充说明 , 文化娱乐产业合同案件中 , 双方当事人往往互指履约不当 , 案件争议大 , 且因诉讼请求多涉及财产给付 , 案件调解率低 , 反诉率高 。李增辉解释称 , 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革新 , 在给大家的沟通交流带来便利的同时 , 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存证、取证、举证、认证等方面的难度 。 他表示 , 因网络直播记录、收益记录等数据均由直播平台保管 , 主播提交的证据多以平台收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为主 , 缺乏对动态数据的固定、存储、收集和统计 , 一旦直播平台关闭运营 , 证据的复现、检验即无法进行 , 当事人取证、举证难度大 。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 朝阳法院建议推行统一的行业规范标准 , 建立文娱产业从业指导规范 , 探索构建行业内纠纷解决机制 , 通过开展行业内类型化案件的示范性、专业性调解 , 促进相关纠纷源头化解 。
同时 , 朝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有光提示 , 文化娱乐产业相关企业应加强管理运营 , 规范签约流程 , 合同各方均应严格把控合同履行各环节 , 注意留存各项档案材料 , 对于合同履行和变更情况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 , 以尽可能避免诉讼阶段举证困难 。
此外 , 李有光专委建议行业相关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统筹 , 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产业的监管 。 同时 , 李有光专委也呼吁文化企业经营者及文化产业从业者秉承诚信意识 , 坚守契约精神 , 共同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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