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广告牌掉落砸伤清洁工,房东和原承租人被判担同等责任
餐饮店广告牌掉落 , 正在作业的清洁工李阿姨被砸中致十级伤残 。 然而在赔偿认定时 , 房东及设置该广告牌的原承租人均不认为自己应当承担责任 , 李阿姨遂将这两方均诉至法院 。
澎湃新闻8月19日从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获悉 ,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 , 广告牌的设置所有人及店铺房东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同等赔偿责任 , 判令赔偿伤者损失 。
2017年7月31日 , 李阿姨在清扫莲都区某餐饮店门口的道路时 , 一块广告牌突然掉落 , 将她当场砸晕 。 经鉴定 , 李阿姨构成十级伤残 。 2018年 , 李阿姨通过工伤保险获得部分赔偿 。
“我被砸伤 , 店铺的房东和设置这块广告牌的人也有责任 。 ”李阿姨找到店铺房东和设置该广告牌的承租人要求赔偿 。
不料 , 设置该广告牌的赵某已退租 , 坠落的广告牌系他在承租周某的店铺后设置 。 退租后 , 赵某未将广告牌整体拆除 , 仅拆除了其中的商标 。 赵某认为:“我已将房屋退租 , 而且租赁合同中约定退租时不拆除装修、装饰 , 李阿姨被广告牌砸伤跟我无关 。 ”
房东周某认为 ,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不拆除装修、装饰”是基于室内的固定装修、装饰 , 不涉及广告牌 , “这块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还是赵某 , 李阿姨受伤跟我无关” 。
协商无果 , 今年3月 , 李阿姨将赵某、周某诉至莲都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赵某与周某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 各赔偿李阿姨69734.47元 。
一审判决后 , 赵某曾不服上诉 。 后经丽水中院调解 , 双方达成协议 , 赵某赔偿李阿姨50000元 , 周某赔偿61000元 。
【店铺广告牌掉落砸伤清洁工,房东和原承租人被判担同等责任】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赵某退租时有对该广告牌安全性的注意义务 , 周某作为房屋出租人 , 在收回房屋时未对广告牌的安全性进行确认 , 负有管理责任 , 故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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