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检察监督推动错误处罚决定及时纠正
正义网讯(采访人员张吟丰 通讯员李永勇 曹正龙)司机周某驾驶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大型客车上路运行,湖南省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机构改革后为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所在公司罚款4万元 。在强制执行环节,检察机关发现了瑕疵 。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作出撤销准予执行裁定,行政执法部门重新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
从4万到3000,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呢?
2015年3月24日,周某所在的公司——长沙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申请获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长沙地区从事客运服务,经营范围为县际包车客运,直至案发时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 。
2018年3月,该公司与长沙某职业学院签订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租车客运服务用于该校师生往返学校 。其后,安排了周某驾驶该公司所属的一辆大型客车,负责接送学院师生,但该车却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同年9月19日,周某在接送师生途中,被交通执法局检查时发现该车存在违法运营情形 。随后,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公司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并据此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因客运公司一直未缴纳罚款,2019年9月30日,交通执法局向芙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不久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该公司不服,向芙蓉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
承办检察官调查后发现,虽然周某驾驶的大客车在案发时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该公司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县际包车客运,而公司与学院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学院指定路线、时间接送师生,该校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客运方式,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的包车客运方式(县际)特点 。在该公司所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之内,不应以超越许可事项为由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
此外,检察机关认为,周某驾驶的大客车,在案发时确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应适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3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据此,芙蓉区检察院一方面针对交通执法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向其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芙蓉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准予执行裁定 。
【湖南长沙:检察监督推动错误处罚决定及时纠正】不久后,交通执法局和芙蓉区法院均采纳了检察建议 。交通执法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罚款3000元,该公司现已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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