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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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 其中住宅用地是70年 , 非住宅用地则是40年至50年不等 , 房子的这个“过期”问题成了备受百姓关注的焦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 , 使这一问题终于有了正式的回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 , 自动续期 ,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 ,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 , 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刘叶认为 , 该条款承接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 , 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的不同属性 , 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模式” 。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而言 , 为了更切实的保障人民群众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 在产权到期后 , 房屋自动续期后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会有所变化 。 但是与此同时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同的是 , 该条款对于是否需要支付续期费用的问题 , 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 其中“或者减免”提供了续期费用的一种可能性 , 更为具体的措施则仍有待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进一步明确 。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而言 , 依法办理模式主要指的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如要续期需要申请报批 , 一般来说 , 最迟应在期限届满之前1年向原出让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 除非因公共利益而需要收回土地 , 政府原则上应批准续期申请 。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 《民法典》第359条确立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模式”如同一颗安心丸 , 回应了百姓内心悬而未决的房屋产权问题 , 设计了可预期的安全网 , 兜住了民众的“住有所居 , 居有所安” , 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的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采访人员 林靖
编辑:徐慧瑶
【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流程编辑:王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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