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正确应对和有效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是检验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试金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站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作出了顶层设计,有利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
健全社会矛盾源头预防机制,最大限度防范社会矛盾激化 。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是防患于未然、治病于未病 。许多社会矛盾是可以从源头上加以防范化解的 。要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健全社会公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使公共决策尽可能吸纳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防止因决策不合理而埋下矛盾隐患 。要健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机制,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柔性方法手段,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防范消解执法冲突 。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因损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社会矛盾 。
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最大限度将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 。“枫桥经验”的精髓,就在于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坚持以城乡社区为矛盾化解的第一线,科学合理划分网格范围,加强社区警务站、社区工作者、专职网格员、志愿者队伍建设,把社会治理触角延伸到每个楼栋、每户家庭,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坚持以乡镇街道为矛盾化解的主阵地,整合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治理力量,更好履行服务群众、定分止争、维护稳定等职责任务 。坚持以县市区旗为普通矛盾化解的终点站,建立健全社会治理联动中心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整合公安、司法、信访、行政复议等力量,确保县域矛盾不上行 。坚持以城市为平安建设“前线指挥部”,扎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完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将重大社会矛盾风险防控在市域 。
健全社会自治自律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由社会力量化解 。社会自治自律就是社会主体自主解决身边矛盾问题的过程,能够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解决,因而是一种最简约、最快捷的治理机制 。更加注重企事业单位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防止单位内部问题转化为社会矛盾 。加快健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积极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承担起志愿服务、救助帮扶、化解矛盾、预防违法犯罪等公益职能,让千千万万社会组织的微治理汇聚成善治大能量 。加快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机制引入社会治理领域,以众智解众忧、以众力破众困,实现众人之事众人解决 。
健全依法防范化解矛盾机制,推动形成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治理格局 。实践证明,法治是定分止争最可靠、最有效的机制 。只有依法化解矛盾,才能经得起历史检验,不留后遗症 。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化解社会矛盾,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辨明对错,形成遇事找法、办事循法的行为习惯 。发挥好典型个案的引领示范作用,立“明规则”、破“潜规则”,用法治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 。发挥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的作用,推动社会矛盾多发高发地区、部门、单位补短板、堵漏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
健全多元化社会治理法律规则体系,织密织牢法律规则之网 。防范化解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法律手段,完善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 。其中,民法是规范民事活动、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手段 。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是民事性质的纠纷,民法典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法律 。应坚持民法优位原则,对于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纠纷、社会矛盾,就尽量不使用行政、刑事强制手段 。社会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消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手段 。应坚持扶弱济困、底线公平的社会政策,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体、高风险群体正当权益的法律保护,让每一个人生活得更有尊严 。行政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法律手段 。应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既防止因乱作为而引发社会矛盾,又防止因不作为而放任社会矛盾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法律手段 。应坚持谦抑、审慎的刑事政策,能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社会问题,就尽量不使用刑事手段,不作犯罪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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