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平生第一次到法庭辩论,长见识了。

因单位错误的把本人的辞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 至使本人十几年的工龄(等同于缴纳养老保险)被清零 。 在法庭上 , 有几个现象觉得不合理 , 请各位平均一下 。 1 , 法庭规定第6条不允许携带通信工具 , 被告的律师却拿着手机拍照 , 并且当场搜搜人社部网站 , 并说人社保网站上的文件已经废止了“劳办发(1994)48号” 。 庭审结束后本人问法官:为什么被告可以带手机?法官答:被告是律师 。 于是又问:规定中没有写律师可以带通信工具呀?法官不答 。可笑的是回家上网怎么查都没有查到废止“劳办发(1994)48号”的信息 , 却查到了废止“xx发(1994)481号”的信息 , 估计是被告律师搞错了 , 把481号错看成48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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