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最高法首次提出建立 鉴定人黑名单制度

【鉴定|最高法首次提出建立 鉴定人黑名单制度】8月1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测谎结果不属民诉法规定的合法证据
规定明确,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包括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黄文俊说,规定“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
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规定还明确,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按期预交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法律后果,并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缓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或减免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
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
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
规定还明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黄文俊说,规定“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 。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文/本报采访人员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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