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应统筹考虑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民法典与检察工作( 二 )


如何强化刑事诉讼中民事权利保护的意识和理念?苗生明认为,要防止将民事、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案件处理,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
要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区分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界限;
严防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经济纠纷、严防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禁超标的、超范围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刑事强制性措施 。
严禁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
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保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 。
此外,还可以适时继续发布涉民事权利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提供参考指引 。
民法典是一部权利保障之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多涉及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利益的侵犯,怎样妥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法律问题?
采访人员注意到,对于案件进入民事程序和进入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结果存在差别等问题,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并不是从属、依附于刑事责任而存在,而是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应体现这一要求 。此外,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统一,规定同一侵权行为致多人死亡的同命同价赔偿,明确对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权等,这有利于改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救济不足的局面 。”陈超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
秉持谦抑审慎理念
字里行间彰显民生关切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害人不仅关注案件的裁判结果,同时也十分关心赔偿结果 。而保障其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是对被害人一种心理上的安慰 。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认赔问题,在陈超然看来,主要体现在“认罚”环节 。“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因此,民事赔偿事项是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陈超然说 。
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难免出现被害人提出的赔偿数额严重超出合理标准的现象 。如何深刻领会民法典中相关法条的精神要义,创新机制解决认赔过程中“漫天要价”问题?
“除了对相关人员进行正面引导,促成和解,减少对立外,建议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陈超然提到,有些地方已经针对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罪案件中经常出现的因被害人诉求不合理造成无法达成和解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向公证部门等第三方缴纳一定数额赔偿保证金,检察机关审查后可以对其作出不捕决定,而案件经审判机关判决确定赔偿数额后,由被害人持生效裁判文书至第三方申请取得赔偿金,为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标增加一定保障 。
字里行间彰显着民生关切的民法典,在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和参考、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通篇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占英告诉采访人员,民法典是首部将“绿色原则”融入其中的法律 。“这具有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在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疑难案件的定性与定量处理上,遵循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的实质精神是十分必要的 。”
“在办案中,要树立刑事司法保障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底线救济思维,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理念,以是否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为判断标准,强化案件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评价,健全非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处理机制 。坚持恢复性司法、和谐司法理念,把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犯罪损害修复等贯穿司法办案的始终 。在涉民事权益类案件中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检察智慧,以‘求极致’的高标准,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苗生明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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