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丈夫送小三林有有的钱,顾佳能要回来?《三十而已》中的问题《民法典》来支招
_原题:丈夫送小三林有有的钱 , 顾佳能要回来?《三十而已》中的问题《民法典》来支招
最近 , 热播剧《三十而已》迎来大结局 , 从开播之初至今 , 《三十而已》数次霸占微博热搜 , 成为全民的讨论话题 , 剧中三位女主角顾佳、王漫妮、钟晓芹的感情生活 , 也让很多网友揪心不已 。
全职太太顾佳能不能要回老公许幻山送给林有有的钱?钟晓芹、陈屿"闪离"能否撤回?许幻山出轨 , 顾佳与许幻山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其实 , 剧中女主们遇到的这些问题 , 在现实生活中都可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
红星新闻邀请资深法律人士 , 从《民法典》角度解读《三十而已》 , 从法律实务、《民法典》发布前后、以及剧情出发 , 帮助现实生活中有和剧中三位小姐姐相同烦恼的人 , 一起"乘风破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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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简介(排名不分先后)
李小非: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妇联妇女维权专家顾问;广东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学院教师;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专著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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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非律师
唐应欣: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 现担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与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副主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成都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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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应欣律师
岳屾山: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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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屾山律师
Q1:全职太太顾佳能不能要回老公许幻山送给小三林有有的钱?
解读:
岳屾山:首先要肯定的告诉大家:能!
剧中顾佳、许幻山、林有有三人将一切摊牌时 , 顾佳十分霸气的对林有有说:"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 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这里顾佳提到了一个词叫"夫妻共同财产" , 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呢?根据《民法典》规定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一方的工资、奖金以及经营、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上述规定 , 且不论本剧中顾佳名为全职太太 , 实际上也在参与公司运营工作 , 就算顾佳只在家照顾儿子许子言 , 许幻山赚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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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 , 对于共同财产 , 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 , 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 许幻山在没有得到顾佳同意的前提下 , 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林有有租公寓、买东西 , 这些行为都侵害了顾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
此外 ,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 , 《民法典》也明确将家庭美德、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规定之中 , 许幻山出轨的行为本身就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度与夫妻忠实义务 , 在此基础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林有有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 。 因此 , 顾佳可以基于许幻山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林有有违反公序良俗且侵害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为由 , 撤销赠与并要求林有有返还相应财产 。
李小非:答案是可以的 。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婚内夫妻财产共有制 , 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 , 无论老公、老婆谁名下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 仅在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况下 , 夫妻一方才能代理另一方对财产进行使用和处置 , 而许幻山给林有有花钱 , 显然已经超出了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的范畴 , 侵害了顾佳的财产权益 , 顾佳完全可以主张把钱要回来 。
唐应欣:顾佳与许幻山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业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及各类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许幻山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支付给第三者林有有 , 或者为林有有购买房子、车子或负担日常开销 , 该行为不属于顾佳与许幻山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范畴 , 违背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原则 , 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 且有违公序良俗 。 顾佳可以向法院起诉 , 请求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
如何起诉"小三"返还财产?这在实务中是有技巧的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 , 应当协商一致 , 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 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因此 , 主流观点认为 , 如果顾佳要提起诉讼 , 可以将林有有、许幻山列为共同被告 , 主张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且自始无效 , 要求林有有全部返还受赠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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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佳
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 弘扬家庭美德 ,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 互相帮助 ,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Q2::许幻山婚内出轨 , 顾佳可不可能让许幻山"净身出户"?
解读:
唐应欣:以我办理案件的经验来分享 , "净身出户"最好的方式是"谈判"!如果要通过诉讼实现"净身出户" , 几乎不可能实现 。 许幻山婚内出轨 , 是婚姻内过错方 , 初次谈及离婚时过错方通常会有愧疚之心 , 或者出于急于离婚的心态愿意协商离婚条件 。 此时 , 顾佳可与许幻山签订离婚协议书 , 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配给女方所有 , 实现许幻山净身出户的结果 。 当然 , 离婚协议的签署一定要由专业律师起草 , 才能保证协议的履行和财产权益的实现 。 如果顾佳提出"净身出户"的要求 , 而对方不同意 , 则法院只能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 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 而在司法实务中"适当"并没有量化标准 , 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来权衡 , 个案裁判均不同 , 倾向性保护的尺度大概5%左右 。 所以 , 即使许幻山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 法院也不会做出"净身出户"的判决结果 。 除此之外 , 因许幻山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 具有过错 , 且严重损害了配偶的情感 , 顾佳作为无过错方则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目前成都地区的标准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
岳屾山:事实上 , 法律上并没有"净身出户"这一说法 , 这里所说的"净身出户"实质上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财产分割有两种方式 , 一种是自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 另一种是诉至法院 , 由法院进行分割 。
在协议分割的情形下 , 如果顾佳要求许幻山净身出户并且许幻山同意 , 那么双方可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 , 全部的财产将归顾佳所有 。
如果由法院进行分割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法院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也就是说因为许幻山出轨存在过错行为 , 顾佳可以主张分多财产 , 但法院不会判决许幻山净身出户 。 同时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行为的 ,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李小非:离婚有两种方式 , 在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下 , 完全可以约定许幻山净身出户 , 夫妻共同财产归顾佳所有 。 但如果许幻山不同意离婚或者不同意净身出户 , 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 ,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 , 法院一般不会作出夫妻财产完全归属一方的判决 。 那么 , 夫妻一方出轨 , 另一方该如何维权呢?首先 , 许幻山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 , 顾佳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对自己进行照顾;其次 , 许幻山的出轨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 顾佳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此外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 , 全职太太顾佳作为婚后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 , 在离婚时还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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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离婚后 ,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Q3:钟晓芹、陈屿"闪离"能否撤回?:
解读:
李小非: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 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民政局只需审查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 , 便会当场发给离婚证 , 双方的婚姻关系立即解除 。 不存在能够"撤回"的可能性 。
针对当下离婚率高 , 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闪结""闪离"情形的社会现状 , 《民法典》设置了登记离婚的冷静期制度 。 假设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 , 钟晓芹才与陈屿离婚 , 在双方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之后 , 陈屿后悔不想离婚的话 , 冷静期就派上用场了 。 陈屿有以下两种方式撤回离婚申请:一是 , 在双方递交离婚申请后的三十日内 , 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二是 , 在三十日冷静期过后 , 拒绝与钟晓芹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 当然 , 这两种办法都是形式上的 , 要想日子继续过下去 , 还要从实质上对对方好、挽回对方的心才行 。
岳屾山:钟晓芹和陈屿最终"屿过天芹" , 在"闪离"后又复婚 , 重新走到一起 。 那么这个过程能不能简化呢?能不能直接撤回"闪离"的离婚申请?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 , "闪离"能否撤回关键在时间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钟晓芹和陈屿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这也就是最近讨论颇多的"离婚冷静期" 。 双方可以在提出离婚申请后的三十日内慎重思考 , 不愿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在"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如果没有申请的 , 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所以钟晓芹和陈屿的"闪离"有两次撤回的机会 , 一次是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 , 第二次是"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 , 不去申请领取离婚证 。
唐应欣:根据2020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 在钟晓芹与陈屿"闪离"之时 , 即婚姻登记机关受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钟晓芹或者陈屿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满后 , 如果钟晓芹和陈屿没有一起亲自去申请领取离婚证的 , 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离婚无效 , 继续维持其婚姻关系 。
冲动性离婚不在少数 , "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是限制"离婚自由" , 而是充分保护"离婚自由" 。
在接待每一个客户咨询时 , 我都是给他/她发一份20字箴言《温馨提示》 , 其中"珍惜感情"部分会提示道:婚姻实不易 , 且行且珍惜 。 "离婚"通常是我们不能处理复杂家庭矛盾 , 而选择的简单方式 。 我们提醒客户不要"冲动性"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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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芹和陈屿离婚剧照
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Q4:王漫妮被同事栽赃拿走客人的消费积分 , 如何维权?
【夫妻|丈夫送小三林有有的钱,顾佳能要回来?《三十而已》中的问题《民法典》来支招】解读:
李小非:王漫妮同事恶意栽赃的行为 , 不仅对王漫妮的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 还在一定程度上 , 毁损了王漫妮的品德、信用等社会评价 , 侵害了王漫妮的名誉权 。 在生活中 , 对于他人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 可以要求对方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 ,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并进行赔礼道歉 。
岳屾山:剧中王漫妮因出色的销售能力被同事嫉妒 , 同事栽赃王漫妮私自兑换客人积分 , 导致王漫妮差点丢了工作 , 这位同事的行为涉嫌侵害王漫妮的名誉权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同事恶意构陷的行为导致王漫妮的品德被质疑 , 构成侵害王漫妮的名誉权 , 王漫妮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若对方拒绝承担 , 王漫妮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
唐应欣:"拿走"客户消费积分的行为 , 上升到法律层面即是"偷""盗"的行为 , 因此王漫妮被栽赃的事实 , 会导致其名誉权被直接侵犯 , 进而导致其工作丢失和社会评价降低 。 作为被侵害人 , 王漫妮可以搜集相关证据 , 直接向法院起诉 , 要求诽谤陷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 。
王漫妮要自证清白 , 且维权的难点在于证据的搜集和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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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漫妮被诬陷剧照
相关条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马天帅 颜雪 实习生 王康力
受访者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部分照片来自电视剧官微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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