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法院会支持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大河网讯 (采访人员 宋向乐)婚内出轨“净身出户”成为近年来电视剧中越来越常用的桥段 。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会受到法律保护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审判的?对于普通市民来说 , 如何签订一份受到法律保护的“忠诚协议”?8月11日 , 大河网采访人员邀请擅长家事审判的法官及法律工作者来共同探讨该问题 。
本文插图
两个案例
受法律保护的“忠诚协议”通常有这些特点
2015年9月17日 , 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完全认可、理解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内容 , 并自愿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
一审法院认为 , 杨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 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 , 合法有效 , 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 , 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 , 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 , 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 , 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高某的婚姻关系 , 并举出双方所签忠诚协议请求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 裁判观点认为:该案历经一审、二审 , 法院均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 , 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有着共同的特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自愿签订 。
河南省高院梁法官告诉大河网采访人员 , 夫妻“忠诚协议” , 是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 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 , 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
梁法官认为 , 近年来 , 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 , 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 , 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 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 , 如无无效事由 , 应受法律保护” 。
卢氏县法院法官王彬认为应当给予这种协议认可 , 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 , 还得看具体的协议内容 , 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及赔偿的应当有效 , 涉及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另外对于一旦出轨即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的说法 , 我个人不赞成 , 因为婚内出轨在当今社会相对比较普遍 , 婚内出轨并不等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 , 毕竟只是偶发事件 , 即使签订了协议 , 也不能草率依据协议判决离婚 。 ”王彬说 。
知识点
法院并不会完全按照协议判某一方“净身出户”
梁法官也向大河网采访人员解释了关于“忠诚协议”的几个法律层面的问题:
◆只要缔约过程中没有这些 , 就应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 ,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 。 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 , 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 , 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
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 , 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 , 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 , 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 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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