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南阳一饭店用石块抢占停车位,绊倒过路电动车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 段伟朵 通讯员 王崇
【法律|南阳一饭店用石块抢占停车位 , 绊倒过路电动车】外出吃饭 , 停车是个大问题 。 没地方停车 , 可能消费者会选择去别家吃饭 。 不过 , 如果店家用“危险方式”抢占车位 , 出现问题的话 , 也必须要担责!10日 , 采访人员从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用石块抢占车位导致的纠纷 。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 , 二人在镇平县经营一家饭店 , 为了给吃饭客人提供停车位 , 在饭店门前路上放有大水泥石块及若干小石块 。 2019年4月11日晚11时左右 , 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返回自家门前时 , 被道路上所放的大水泥石块绊伤 。 为此 , 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7042.4元 。
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被告在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大水泥石块及小石块 , 造成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被绊伤 。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伤所造成损失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 应当得到支持 。 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邻居 , 和谐的邻里关系对双方均有益 ,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 , 最终 ,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 , 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4500元 , 原、被告之间因该事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 , 被告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设置大水泥石块及小石块用于方便到自己饭店就餐的乘客停车 , 被告应当预见到其行为会对途径的行人和车辆造成影响 , 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 被告应当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赔偿 。 本案对于规范公民日常行为、警醒公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等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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