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爽|欠钱不还、网络暴力、职场竞争……二十不惑,行路有“法”才不迷茫!(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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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爽|欠钱不还、网络暴力、职场竞争……二十不惑,行路有“法”才不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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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爽费心做的暴躁人设视频被另一个美妆博主黄小伞给抄袭了 , 段家宝找黄小伞理论 , 黄小伞大言不惭地说自己就是抄袭了 , 让段家宝有本事就告她 , 段家宝将这段对话用手机录了下来 。 而梁爽拿这段录音找到广告商却没有维权成功 。
抄袭他人的视频风格和人设特点构成侵权吗?梁爽又该如何维权呢?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 视频风格、人设特点不属于著作权法列明的作品种类之一 , 在独创性上也很难予以证明 。 因此 , 梁爽如欲主张黄小伞的行为侵犯著作权 , 则具有较大的维权难度 。 但这并不意味着梁爽失去了维权的法律基础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 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 著名的“鹿角巷”与“小鹿茶”侵权纠纷即采取了这一思路 。 梁爽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黄小伞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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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爽|欠钱不还、网络暴力、职场竞争……二十不惑,行路有“法”才不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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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小果去找段振宇 , 发现他感冒且并未吃药 , 于是偷偷地将感冒药放进粥里 , 端给他喝 。 段振宇误以为自己吃了带有兴奋剂的感冒药 , 急忙赶去找教练 , 但教练直言他们的尿检都没问题 。 原来 , 姜小果特意买了运动员能够吃的感冒药 。
如果姜小果的药带有兴奋剂 , 使得段振宇作为运动员名誉受损 , 姜小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 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 , 而题设情形并不属于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形 , 因此 , 如果要认定姜小果侵权 , 则姜小果至少应对提供含兴奋剂的药品具有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行为后果而未预见)的心理态度 。
而姜小果作为非体育、药品行业从业人员 , 不具备识别药品成分的专业知识 , 对于药品中含有兴奋剂这一事实根本没有认识的可能性 , 也就不可能预见提供该药品会导致段振宇名誉受损的后果 。 因此 , 即便姜小果无意中提供了带有兴奋剂的药品 , 也很难认定其构成侵权行为 。
当然 , 如果姜小果明知段振宇作为职业运动员不能随便服用感冒药品 , 不顾自己购买的药品可能含有兴奋剂的事实 , 并隐瞒该事实使段振宇服药 , 因此造成段振宇名誉受损甚至遭受处罚的后果 。 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
综上 , 如果大家身边有运动员朋友 , 建议尽量不要擅自为他购买药品 , 尽可能让他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服药 , 以免“好心办错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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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爽和段家宝在与合作方谈话时 , 陈卓带着自己的艺人赶到 , 并想借机搅黄梁爽的合作 , 陈卓放言以后梁爽接什么广告自己就抢什么广告 。
这种恶意抢广告的行为违法吗?
在商事行为中 , 合同未订立之前 , 竞争各方均应享有公平的磋商机会 。 但对于一方已经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 , 则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 。 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商业机会的行为 , 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
对此 ,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未有明确规定 , 但该法第二条明确了商业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外 , 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 。 在司法实践中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1461号案件中已有观点“具有获得相应商业机会的合理预期 , 该种利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因此 , 陈卓恶意攫取梁爽商业合作机会的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梁爽可据此起诉要求陈卓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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