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最高获刑17年!广西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7月30日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谢宏伟等5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等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及余德建犯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被告人谢宏伟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 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 依法追缴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归还的本金 , 依法追缴没收非法所得;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廖月娥、淡珊、谢保喜、谢世形、余德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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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3年至2015年 , 为非法牟利 , 被告人谢宏伟长期在广西横县从事高利放贷活动 , 谢宏伟纠集或指使被告人廖月娥、淡珊、谢保喜、谢世形以及余德建等人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诱使或迫使借款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 , 以虚增借贷金额 , 捏造借款事实、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将虚增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 , 随后又以各种借口、手段让借款人把资金转回 , 制造借款虚假银行资金走账流水记录 。 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时 , 采取电话威胁、闹婚、扣押车辆等方式 , 并借助诉讼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形成了以谢宏伟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 其中廖月娥负责进行转账操作 , 制造虚假给付事实 , 并提供账户帮助走账及收取还款 , 淡珊、余德建负责提供账户收取还款 , 谢保喜、谢世形负责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索取债务 。 上述“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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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被告人谢宏伟、廖月娥、淡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其中谢宏伟、廖月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475万元、其中未遂188万元) , 且多次诈骗他人财物 , 被告人淡珊诈骗数额巨大 , 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 被告人谢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26万元(其中未遂10万元) , 数额巨大 , 其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被告人谢世形、谢保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 情节严重 , 破坏社会秩序 ,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被告人余德建参加以谢宏伟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诈骗数额巨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 系共同犯罪 。 被告人淡珊、余德建实施的诈骗数额只对自己参与的部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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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 , 被告人谢宏伟与廖月娥经常纠集在一起 , 以诉讼、威胁、滋扰等手段 , 在横县多次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 各被告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形成了互相分工、配合等默契关系 。 其中 , 谢宏伟是首要分子 , 负责借款、催款、转款、发工资、起诉、操纵等;廖月娥主要负责转账操作、提供银行账号、制作借条、带客户取现走账;淡珊和余德建负责提供账户、走账;谢保喜、谢世形负责讨债 。 被告人为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活动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 被告人谢宏伟、廖月娥均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但廖月娥听从谢宏伟指挥 , 是作用较小的主犯 , 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淡珊、余德建起次要作用 , 是从犯 , 应当从轻处罚 。 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未遂部分 , 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人谢保喜、谢世形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期徒刑 , 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 , 是累犯 , 应从重处罚 。 被告人淡珊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 , 从宽的幅度在量刑时体现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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