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不批捕“下药案”嫌疑人是审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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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不批捕“下药案”嫌疑人是审慎决定】
光明网|不批捕“下药案”嫌疑人是审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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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月30日)有媒体报道说 , 深圳检方于当晚发出通告 , 对此前受到广泛关注的一女子被同行男子下药案的嫌疑人的不批捕决定作出了解释 。 该通告称 , 由于案发时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 , 直接物证已灭失 , 以及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 , 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 , 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 , 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 , 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 , 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 , 因此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由通告看 , 深圳检方的决定是审慎的 。 在舆论鼎沸、皆曰可捕的情况下 , 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 , 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根据 , 更要有直面舆论的自信 。 实际上 , 就在此案被披露之时 , 即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案嫌疑人能否成罪、以何罪名成罪存有疑问 。 从媒体披露的案情可见 ,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无论以何罪名定罪嫌疑人 , 都面临着恐怕难以完成的使证据成链的艰巨任务 。 显然 , 在关键证据灭失的情况下 , 仅凭证人证言、书证等间接证据 , 是难以满足罪名构成条件的 。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 贯彻“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非常难 , 在舆论关注、社会评价趋于一致的情况下落实“疑罪从无”就更是难上加难 。 这一点 , 从最近几年重审和再审的社会影响巨大的冤错案件中可见一斑 。 如果检视这些冤错案件铸成的舆论环境 , 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 , 那就是这些案件从告破之时起 , 就一直是在一面倒的舆论肯定中走到错误的终点的 。 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 , 无论是来自司法方面还是来自其他方面的任何质疑之声 , 如果不被压制的话 , 也很容易被强势声音所覆盖 。 由此看 , 深圳检方在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 , 申明“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 , 取得新的证据后 , 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既是对舆论的回应和平复 , 也是对“不枉不纵”法律原则贯彻和落实 。
“存疑不捕” , 是“疑罪从无”的必然结果 。 如果在批捕前的侦查没有解决“存疑”的问题 , 那么 , 其后距离案发时间更远的补充侦查就更难解决“存疑”问题 。 因此 , 在检查批捕阶段对“存疑”案件作出不捕的决定 , 符合“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 节约了司法资源 , 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 。
“疑罪从无” , 是证据中心的派生结论 。 没有证据或证据缺失 , 法律事实就难以为据 , 法律准绳就失去了衡量标准 。 回到“下药案” , 深圳检方的决定也提醒人们 , 如果不放纵罪犯 , 保留证据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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