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深圳"下药"事件嫌疑人或被取保,批捕还缺哪些证据( 二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逸聪律师指出 , 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是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的最重要原因 。 本案中 , 犯罪嫌疑人“下药”的目的和危害性亦难以证明 。
【证据|深圳"下药"事件嫌疑人或被取保,批捕还缺哪些证据】周筱赟律师分析 , 刑法关系到个体的自由和生命 , 其证明标准要比民法更为严格 , 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而目前的证据还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 , 无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 首先 , 涉案药物所含“他达那非”成份未被证实能导致女性失去意识或激发女性性欲 。 其次 , 被“下药”的水杯是本案最重要的物证 , 如果水杯不清洗 , 且从水杯残留物中鉴定出足量的迷药 , 可以作为定罪证据 。 但本案中物证灭失 , 无法鉴定 , 而刑法一个重要原则是“存疑有利于嫌疑人” , 故无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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