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知名公司高管抢到自家优惠券送朋友,被解约
抢得自家唯一一张高额优惠券给朋友使用 , 驴妈妈公司高管被解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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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 , 该原高管与驴妈妈对簿公堂 。 7 月 28 日 , 采访人员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 该案中 , 一审法院确认驴妈妈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 唐某不服上诉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2018 年 10 月 , 驴妈妈公司推出'' 5.5 元秒杀 5500 元无门槛优惠券''活动 , 后仅此一张的秒杀券被驴妈妈公司高管唐某抢得 , 并由其朋友刘某使用 。 2019 年 1 月 , 驴妈妈公司向唐某出具解约函 。 唐某因此与驴妈妈公司对簿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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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 在驴妈妈公司推出仅有 1 张的 5.5 元秒杀 5500 元无门槛优惠券时 , 唐某不顾自己内部员工的身份 , 抢得该券 , 但最终显示实际使用人并非其本人 。 唐某虽称将优惠券转送给他人 , 但无法证明他人是否向唐某支付对价 。 唐某的该行为易导致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 , 应予以杜绝 。
因此 , 一审法院确认驴妈妈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
唐某不服上诉 , 称公司未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 , 且其未将公司优惠券转售他人谋利 , 故不应认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
二审中 , 上海二中院认为 , 唐某担任的是高管职务 , 非普通员工 , 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亦是其职责所在 , 即使公司没有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 , 作为公司高管人员 , 唐某参与抢券活动的行为亦与其高管身份相冲突 , 因为公司让利的对象是潜在的市场客户而非公司员工 。
同时 , 唐某抢券后即使未出售亦构成了与公司利益冲突 , 因得券人有获利感的对象是唐某而非驴妈妈公司 。
综上 , 二审法院确认驴妈妈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黄皓认为 , 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驴妈妈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
黄皓表示 , 首先 , 公司高管地位具有特殊性 。 区别于普通员工的从属性地位 , 高管负责公司的组织、管理、运营等工作 , 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公司代言人''的角色 。 权利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 , 高管在工资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同时 , 应当对公司承担更高标准的责任 , 始终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
本案中驴妈妈公司推出超低价秒杀券活动 , 是针对潜在顾客的一种营销策略 , 本意是为了吸引顾客 , 创造访问量价值、广告价值等 。 试想 , 若广大消费者知晓唯一一张高价值秒杀券竟被公司自家高管抢购 , 将对公司形象作何感想 。
其二 , 中国《公司法》设立专章对高管进行了规范 , 其中第 147 条规定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义务人须绝对诚实、忠诚 , 具备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作出奉献的高标准品质 。
黄皓认为 , 本案中 , 唐某作为公司高管 , 应秉承善意 , 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 , 对公司推出的活动、决策等整体运行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 。 但其抢购自家公司秒杀券的行为显然是从个人利益出发 , 破坏了公司形象、损害了公司利益 , 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其三 ,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了公司在 6 种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黄皓表示 , 本案适用的就是第 39 条第 2 项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认定何种情况属于''严重程度''时 , 需要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多维度进行考量 , 包括劳动者所处的岗位、担任的职责等 。 本案中 , 高管唐某签署了《干部任职承诺书》 , 承诺遵守公司有关避免利益冲突情形发生的规定 , 而其抢购公司超低价秒杀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 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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